《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41
(二)违法行为动机分析
1.濒临退市,试图通过财务造假度过危机
上市公司的质量是稳定证券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一些上市公司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完全丧失了其生存和投资的价值,只能让其退市。1999年12月25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第158条规定“……或者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证券法》(1999)第5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第10.1.1条规定“本节所称的暂停上市包括以下四种情形:……(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第10.1.3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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