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57
本案中,MY集团2003年虚增非经常性损益和未及时调整价差收入的行为,通过调节报表虚增2004年上半年及前三季度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1999)第59条所述“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第60条关于中期报告、第61条关于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 (1999)第177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MY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第10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9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及第1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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