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灾害事故的安全规章管理制度
1、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快速
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延误。
2、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和损失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
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和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其刑事责任
的应当及时
与公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3、重大事故的发生
后,学校应当立即
向所在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应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4、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事故,在场老师和学生
应保护好现场
,及时上报
学校或公安部门,并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发生在校园内的案件或事故,学校应快速
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亡或损失。
5、学生在校园内重伤,非正常死亡或个人遭受财产重大损失,学校应快速
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好现场
,稳定情绪,协同公安等相关部门
妥善处理。
6、学生未经过批准
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假期或节日离校回家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
生因退学转学,毕业等办理离校手续后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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