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评价相关说明
港口安全评价相关说明
(一)评价名称
依据程序决定监督部门
投诉渠道
安全预评价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后和初步设计会审前,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好安全预评价报告后送舟山港务管理局、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填写安全评价报告审查申请表,由舟
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商舟山港务管理局确定评审时间、地点和相关内容。
编制好的评价报告经评审通过后,业主单位将修改完善的评价报告报备市、区两级港口、安监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
评价报告内容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和建设。
舟山港务管理局纪委监察室
投诉可通过邮信、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通信地址:舟山定海港
1号港务大厦。电话XXX
3,舟山港航网信箱。
安全验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