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检身与升入井清点登记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保证入井人员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本项制度。
二、生产作业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外来检查工作参观学习人员入井,依照本制度进行入井检身和升入井清点。
三、生产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过培训,不得入井。外来检查工作和参观学习人员须在矿方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介绍,登记后,由有关人员陪同方可入井。
四、本矿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入井,应当按矿灯牌号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升井后,应当立即交灯、自救器、换牌,不许升井后不交灯或延时交灯。
五、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准下井。
1、班前喝酒的;
2、未戴安全帽或未携带自救器、矿灯的;
3、穿化纤衣服或着装不整齐的;
4、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
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的。
六、矿灯实行集中管理,专人专灯专号使用。矿灯房应对矿灯统一编号,禁止无牌发放矿灯或乱发矿灯。
七、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下井,实行入井挂牌、升井摘牌制度。
八、作业人员下井,实行班前点名、班后考工制度。班前未点名者禁止下井;班后2小时未考工者,值班人员应当查明原因并向矿长报告。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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