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145
2002--2004年,FJSN利用在广州的外埠存款作100%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这些银行承兑汇票兑付期限为三个月或六个月,汇票到期,原用于质押的银行存款均被用于兑付。FJSN上述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事项累计六次,金额达72000万元,其中:2002年12月在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10000万元;2003年12月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两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各5000万元;2002年12月--2004年3月在光大银行广州恒福支行四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各13000万元。对上述银行存款被质押用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事项,FJSN均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亦未在当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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