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146
2.手法
第一,FJSN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主要是以与其他公司进行商业活动为名。每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均向银行提供了没有实际商业活动支持的商业合同。第二,历次银行承兑汇票开出后均被作为资金使用、背书或承兑。第三,在用于质押的存款被兑付之后,FJSN就组织相当金额的资金汇回公司银行户头,以便继续作质押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周而复始,达到实质占用这些外埠存款的目的。直至无力组织资金汇回公司银行户头,资金占用的事实暴露。第四,FJSN有关人员伪造了外埠存款的对账单,使得监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发现存款被质押的情况。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