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110
【法律法规适用分析】
MDDL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典型的信息披露违法,主要是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外投资、巨额质押等应披露事项未履行披露义务及在财务报告中作虚假记载。具体法律适用情况如下:
(1)MDDL在2002年度报告中将存放在SHAJ的募集资金披露为银行存款,2002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利润339.6万元,2003年度报告中将已转让股权的原控股子公司XML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MDDL未在2002年度报告中披露与FJCB集团公司签订重要合同的重大事件等四项行为,违反了《证券法》(1999)第59条规定的“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61条规定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构成了《证券法》(1999)第177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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