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制度
一、生产设备科及各部门设备操作人员都必须对设备的安全负责。
二、凡因保养机器不认真,不坚守生产岗位,违反操作章程
或疏忽大意,责任心不强而在生产中发生的设备损害和造成人身事故的,直接损失在250元
以上的,作责任事故处理,应填写《事故报告单》;250元
以下的作差错处理;均应向生产、质检、安保、设备等部门报告。
三、凡直接损失250元
以上的责任事故,由车间和部门依据实际情况
处以责任人
直接损失的
20%-40%
的罚款。
四、在事故的发生
1小时内不报告者,作隐瞒事故处理,进行加倍处罚
。五、事故的发生
的当班负责人,隐瞒事故处以罚款额的一半。
六、维修人员在检测修理
机器设备中,发现有事故征兆、隐
患而瞒报
者,处以事故应罚款额的一半。
七、发生事故的现场,未经设备、安保部门检查,不得破坏,凡破坏事故现场者,若是事故责任人
本人则加倍处罚
,若是第三者,则与事故责任人
同等罚款。
八、生产设备科应对事故进行充分、仔细的调查分析,找出原因,落实责任,形成事故处理意见,并及时向设备副总报告。
九、设备事故处理完毕后,供应部应跟踪检查改善
措施,做好记录,有关设备事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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