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 剥削
剥削是私有制社会里造成贫富分化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剥削是雇主对雇工创造的或换取的价值的部分占有。估计剥削应当出现在贸易掠夺之后。在原始社会末期,社会本来是平等的,可是由于贸易掠夺,便出现了贫富分化,出现了贫富分化后,才出现了富人雇佣穷人,这才出现剥削。剥削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贫富分化。
好了,对于剥削,革命导师马克思已经剖析得淋漓尽致,我就不想再狗尾续貂了。但是,由于没能把价格与价值分开,马克思在对剩余价值的计算上出了毛病,我在次给予纠正。
首先得搞清楚雇工创造的价值到底是多少。
雇主把原料买来之后,雇工把它加工为成品要消耗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就是雇工创造的价值。这个价值就是公式(5-1)中的第二部分,它和原料的价值加起来构成了商品的价值,所以,
雇工创造的价值 = 商品的价值 – c ………………(6-5)
也可以表示为:
雇工创造的价值 =(单位商品的价值-单位商品消耗的c)×商品的数量…(6-6)
例:已知斧头的价值为0.5元/把,每把斧头耗铁一斤,每斤铁的价值0.1元;又知甲工人每天打造斧头两把,乙工人每天打造斧头三把。故由公式(6-6)可得:
甲工人每天创造的价值 =(0.5-0.1)×2=0.8元;
乙工人每天创造的价值 =(0.5-0.1)×3=1.2元。
马克思认为,雇工创造的价值是商品的销售额去掉购买原料款后的那一部分,这是不对的,因为这一部分是虚货币的增加量,不是价值的增加量。
雇工创造的价值既然已经确定了,那么应当怎样来计算剩余价值呢?能不能用雇工创造的价值直接减去工资?当然不能,因为两者的单位不同。要把工资折算成价值之后再相减。怎样折算呢?很简单,只要根据商品的售价,看工资中包含多少商品,然后计算出这么多商品的价值,即为工资中包含的价值。这个价值称为工资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工资价值=(工资/价格)×单位商品的价值…………………(6-7)
那么
剩余价值=雇工创造的价值 -工资价值
=[(单位商品的价值-单位商品消耗的C)×(总销售额/价格)]-[单位商品的价值×(工资/价格)]……(6-8)
从公式(6-8)可看出,当工资大于或等于总销售额×[1-(单位商品消耗的C/单位商品的价值)]时,剩余价值≤0,意味着雇工不受剥削。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的财富是由掠夺得到的,不是由剥削得到的。所以读者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成为雇工不一定要一无所有,高工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例如,有一个农民一天只能生产小麦两斤,铁匠想雇佣他打造斧头,每天的报酬是三斤小麦,这时这个农民就可能弃田受雇,而且,有些农民在农闲时也可出卖劳动力。
同马克思把劳动时间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相类似,这里也把雇工生产的商品分为付酬商品和酬外商品(不同于政治经济学中的“剩余产品”)两部分。工资中包含的商品叫付酬商品,其总价值等于工资价值;工资外的商品叫酬外商品,其总价值等于剩余价值(用m表示)及全部商品消耗的原料设备的价值之和。用公式表示为:
酬外商品总价值 = c + m
= 单位商品的价值×酬外商品量…………(6-9)
现举一例对以上内容作说明。假设每个工日的价值为1元,在某个经济封闭的区域内只有一家鞋厂,该鞋厂有100名工人,平均每人每日做鞋5双,每双鞋消耗的布、胶、线等原料的价值为0.5元,每双鞋的售价为5圆,每个工人的日工资为4圆。问:该厂每天从工人身上剥削的总剩余价值是多少?
解: 因为该区域内只有一家鞋厂,所以每个工人每天创造的价值就等于一个工日的价值1元。
那么工人在每双鞋上新创造的价值=1/5=0.2元
由公式(5-1)得:鞋的价值=0.5+0.2=0.7元/双
又因为鞋的售价为5圆/双,每个工人的日工资为4圆,所以
付酬商品量=4/5=0.8双(意味着资本家每天拿0.8双鞋给一个工人作报酬)
每个工人的酬外商品量=5-0.8=4.2双(每个工人每天给资本家做鞋5双,资本家拿出0.8双作报酬,自己还余下4.2双)
工资价值=0.7?0.8=0.56元(0.8双鞋包含的价值为0.56元)
由公式(6-8)可得:每个工人每日创造的剩余价值=1-0.56=0.44元
则100名工人一天创造的总剩余价值=0.44?100=44元。
上面这个例子应当这样来理解:早上资本家给每个工人送去了价值为2.5元的原料,一个工人用一天的时间把它们做成了5双鞋,这5双鞋的价值就增为3.5元。晚上,资本家拿出0.8双鞋作报酬,自己还余下4.2双。4.2双鞋的价值=0.7×4.2=2.94元,比早上多出了0.44元,这就是一名工人一天的剩余价值。一名工人一天共创造1元的价值,自己拿走了0.56元,故还给资本家留下0.44元。
对某些非生产性的企业来说,虽然它们没有创造价值,但它们仍有设备折旧和工人的劳动价值,所以这类企业收入的货币可看作是设备折旧价值和劳动价值共同换到的,剩余价值的计算可仿照上法。即先计算工资中包含的价值,然后从劳动价值中扣除该价值,即为剩余价值。可是,因为每个工人的效率不一样,故劳动价值应取实效劳动价值。实效劳动价值即为工人用服务实际换取的价值。
换取价值= 一个工日的劳动价值×(一个工日收入的货币量/全社会同行业平均一个工日收入的货币量)
故
剩余价值=换取价值-(一个工日的设备折旧价值+换取价值)×(一个工日的工资/一个工日收入的货币量)……(6-10)
其实这个公式和上面的公式(6-8)只是换汤不换药。
剩余价值率=剩余价值/工资价值=(总销售额/工资)×[1-(单位商品消耗的C/单位商品的价值)]-1,它反映的是雇工受剥削的程度。它不仅与工资有关,还与总销售额有关,所以工资高的,不一定受剥削的程度低;工资低的,也不一定受剥削的程度高。
⒊ 贸易掠夺和剥削的区别
贸易掠夺和剥削虽然都是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但它们也有不同。贸易掠夺只产生在交换者之间,例如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剥削只产生在雇主与雇工之间,例如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地主与雇农之间、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帝国与殖民地之间。
㈢ 捐税
捐税是私有制社会的特产。在私有制社会里,因为财富都掌握在私人手里,政府什么都没有,但是它要供养官员,要搞国防建设及公益事业等。这些钱从哪儿来?只有向大家筹集。谁赚得钱多,谁就多贡献一点。政府就象一个开赌场吃抽头的老板,稳赚不输。
捐税也是影响生产经营者收入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在计算收入时不能把它们落了。但是因为捐税是用货币缴的,故也应把它们折算成价值,然后再计算。
怎样折算呢?因为捐税是生产者卖商品之后缴的,故可以仿照工资的折算方法。即先计算捐税中包含的商品量,然后再计算这么多商品的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捐税价值=单位商品的价值×(捐税额/价格)……………………(6-11)
同付酬商品一样,捐税中包含的商品叫付捐税商品。从全部商品中去掉付酬商品和付捐税商品,剩下的一部分叫净剩商品。净剩商品是资本家用来同外界交换的商品。也就是说,资本家买东西的钱,是销售净剩商品得到的。
净剩商品量=总商品量-(付酬商品量+付捐税商品量)
=[总销售额-(工资+捐税)]/价格……………………(6-12)
净剩商品的总价值 = 净剩商品量×单位商品的价值
= c + m – 捐税价值 …………………(6-13)
㈣ 借贷
如果原料、设备是借贷买到的,就需要还本付息,也就是还款。还款额也应折算成价值,这个价值就叫还款价值。
还款价值=单位商品的价值×(还款额/价格)…………(6-14)
还款额中包含的商品叫还款商品。这种情况下的净剩商品是指从全部商品中去掉付酬商品、付捐税商品、还款商品后剩下的那一部分。这时
净剩商品量=总商品量-(付酬商品量+付捐税商品量+还款商品量)
=[总销售额-(工资+捐税+还款额)]/价格………………(6-15)
净剩商品的总价值 = 净剩商品量×单位商品的价值
=(c + m)-(捐税价值+还款价值)………(6-16)
㈤ 企业的收入
这里还要强调:收入不能用货币的收入来衡量,只能等企业将商品卖掉又购回商品后,用价值的收支来衡量。
收入有总收入和纯收入之分。所谓总收入,是指企业用净剩商品换回来的商品的总价值。纯收入是指比投资(不包括工资)多出来的价值。
如果原料、设备是自己掏钱购买的,那么纯收入是指从总收入中去掉原料价值及设备折旧价值后剩下的价值,故:
纯收入 = 总收入 – c ………………………………(6-17)
就拿上面那个鞋厂来说,鞋厂一天投入原料的总价值=0.5×500=250元。生产出500双鞋后,共卖2500圆,去掉400圆的工资,如果再去掉100圆的税,还剩2000圆。这2000圆就是400双鞋(净剩商品)的总销售额。假设鞋厂用这2000圆买了一台电视机,这台电视机就是鞋厂用一天的全部净剩商品(400双鞋)换来的。早上鞋厂投入了250元的原料,到了晚上,只收回来一台电视机,除此之外,什么都没有,所以这台电视机就是鞋厂一天的总收入。假设这台电视机的价值是270元,那么鞋厂这一天的总收入就是270元。纯收入=270-250=20元。
如果原料、设备是借贷购买的,那么这就说明生产者手里原来是空空如也,他用净剩商品换回来的价值是多少,他手里的价值即多出来多少,所以这种情况下,纯收入=总收入。如果是分期还款,则情况要复杂一些,但到此为止。
㈥ 企业赢亏的计算
企业的赢亏可以用平均交换价值来计算,但前面已交代得比较详细了,此处不再烦人了。因为大家习惯于用收入来计算赢亏,所以此处单讲讲如何用收入来计算赢亏。
在用收入来计算赢亏时,大家首先应更正一个长期养成的错误观点,即认为当总收入超过原料价值及设备折旧价值时,也即当纯收入>0时,就为赢利。例如对于上例来说,我们就会认为鞋厂那一天赢利20元。这是不对的。为什么呢?
前面就已经反复强调过了,在计算商品的成本时,一定不能只计入原料设备的价值,还要计入工人新创造的价值,这一点请大家千万不要忘记。同时还因为资本家同外界交换用的是净剩商品,所以应当用净剩商品的总价值来计算赢亏。当资本家换回来的价值(即总收入)正好等于净剩商品的价值时,资本家天经地义就应该得这么多,不能算赢利;当换回来的价值超过这个价值时,才能算赢利。故赢亏应当用总收入与净剩商品的总价值进行比较。
赢利价值(贸易掠夺价值)= 总收入 - 净剩商品的总价值………(6-18)
在上例中,鞋厂的总收入是270元,净剩商品(400双鞋)的总价值=0.7×400=280元,故鞋厂赢利价值=270-280=-10元。鞋厂亏损10元,而不是赢利20元。
到这里大家应该看到了,纯收入和赢利是两回事,纯收入高于零的不一定赢利。这是因为赢利其实是指该收入到某一个数量却超过了这个数量,亏损是指该收入到某一个数量却没有收入到这个数量。还拿上例来说,鞋厂用价值280元的鞋去交换商品,换回来的价值也应该是280元才对,但它只换回来270元,所以尽管它有20元的纯收入,却仍亏损10元,因为它应该有30元的纯收入却没达到。
㈦ 企业收入的来源
资本家将原料投产并进行买卖后,收回来的往往比投入的多,所以资本家大多都过着富裕的日子。那么这多出来的一部分是从哪儿来的呢?马克思认为,多出来的一部分是雇工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是不全面的。在商品社会里,每一个企业都不仅与自己的雇工有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还与其它企业有掠夺和被掠夺的关系。一个企业在剥削了自己雇工的剩余价值之后,它得到的这么多价值并不是就固定不变了,当它与其它企业交换时,这部分价值有可能被掠走一些,使它拥有的价值减小;也有可能又掠来一些,使它拥有的价值继续增加。所以,企业的纯收入的来源有两个,一个是剩余价值,一个是贸易掠夺价值。当然,还不要忘了缴税,因此企业的纯收入可用公式表示为:
纯收入 = m + 贸易掠夺价值 - 捐税价值………………(6-19)
上面一段内容可以这样理解:早上,企业把原料投产后,雇工用一天的时间把它加工为成品,价值增加,增加的这部分价值是企业的第一步纯收入;晚上,当企业把成品拿出去交换后,又赚了一些回来,价值又增加一部分,这部分价值是企业的第二步纯收入,两步加起来,就是企业的总纯收入。在鞋厂那个例子中,工人为鞋厂创造了44元的剩余价值,但在交换时,鞋厂没能保住,又拱手送出去了10元,再加上又去掉14元的税,故纯收入只有20元。
如果原料、设备是借贷购买的,那么原料、设备的价值即为企业的第一步纯收入,剩余价值和贸易掠夺价值分别为企业的第二步和第三步纯收入,同时还应去掉捐税价值和还款价值,所以,这种情况下,
纯收入 = c + m + 贸易掠夺价值 - 捐税价值 - 还款价值……(6-20)
在商品社会里,资本家的贫富是由企业的纯收入决定的,与赢亏没有必然的联系。这是因为纯收入是由剩余价值和贸易掠夺价值共同决定的,赢利企业并不一定比亏损企业的纯收入高。例如,有一些已近暮年的大企业,工人多,它们剥削的剩余价值也多,虽然在交换时亏了一些,但是纯收入仍然很高,资本家仍然很富;有一些新兴的小企业,工人少,它们剥削的剩余价值也少,虽然在交换时赚了一些,但是纯收入仍然很低,资本家仍然很穷。
按照企业纯收入的多少,可把企业分为上、中、下三等。有些企业剥削的剩余价值很多,甚至还有些企业在商品交换时又从外界掠进了许多,这些企业就是上等企业,财大气粗,或者兴旺发达。这些企业有很多是生产新产品的企业,价格最虚假。有些企业剥削的剩余价值比较多,但在商品交换时又被其它企业掠走一小部分,或者剥削的剩余价值比较少,但在交换时能从外界掠进一小部分,这些企业就是中等企业,能安然度日。有些企业剥削的剩余价值本来就少,但在交换时又被其它企业掠走一大部分,甚至连原料成本都贴了进去,这些企业就是贫困的下等企业,油将尽、灯将熄。
有什么办法能挽救贫困破产的企业吗?没有。只要有竞争,就有赢有亏,有贫有富。在商品社会里,上面的三类企业是互相依存的,任何一类都不能少。在一个经济封闭的区域内,哪怕企业被兼并得只剩下两家了,也是赢亏分明。这就象地上只要有高山,就必然有平原和大海一样。我们想消除贫困破产,就象我们又想保留高山,又想填平大海是一样地不可能,除非把海底架空或到月亮上取土;也象我们即使有再好的赌博不败秘术,也不能让赌博的都赢钱一样。即使我们运用回春妙手救活了一些贫困破产的企业,也是道婆子驱鬼——兴一家、灭一家,或者说救了小羊,又饿死了狼,或者挖一个坑去填另一个坑,毫无意义。在一个经济封闭的区域内,如果谁要为“今年又有××家企业脱困”这样的消息欢欣鼓舞的话,就说明他不懂辩证法。
竞争是残酷的,贫困破产是必然的,任何的贫困破产都不能去同情。古人有诗云:“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优胜劣汰看起来很残酷,其实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再说,不管谁赢谁亏,反正是肉烂在锅里,只要不亏到外国去就行。所以,政府对待贫困破产的企业,最好的态度就是冷眼旁观,让它们自生自灭。政府只要做好残兵败将的安抚工作,以护好“赌场”的秩序,对得起自己提的抽头就行了。
下面举一个较实际的例子,对商品社会里的剥削、贸易掠夺、赢亏等作全面说明。已知在一个经济封闭的部落里,有若干户农民,平均每个工日产小麦两斤,售价为1圆/斤;有一个炼铁匠,平均每个工日炼铁十斤,原料自产,售价为1圆/斤;有一家铁匠铺,内有三名雇工,平均每个工日打造斧头两把,每把斧头耗铁一斤,售价为5圆/把,每日缴税5圆,每个雇工的日工资为1.5圆。假设某一天,铁匠卖掉六把斧头后,发去4.5圆的工资,缴了5圆的税,又买回六斤铁,14.5斤小麦;炼铁匠卖掉六斤铁后,买了一把斧头、一斤小麦;农民卖了15.5斤小麦后,买了三把斧头,手中还余0.5圆,试计算这一轮交换中各家的赢亏及纯收入。
解: 设每个工日的价值为1元。
⒈ 计算各种商品的价值:
小麦:因每个工日产小麦两斤,故小麦的价值=1/2=0.5元/斤;
铁: 因每个工日产铁十斤,故铁的价值=1/10=0.1元/斤;
斧头:因每个工日产斧头两把,故雇工在斧头上新创造的价值=1/2=0.5元/把,
又因每把斧头消耗的原料价值为0.1元,故由公式(5-1)得:
斧头的价值=0.1+0.5=0.6元/把。
⒉ 计算各家的赢亏及纯收入:
炼铁匠:卖了六斤铁,买了一把斧头、一斤小麦。
因一把斧头的价值为0.6元,一斤小麦的价值为0.5元,
故卖六斤铁的总收入=0.6+0.5=1.1元。
又因六斤铁的总价值为0.6元,故由公式(6-18)得:
赢利=1.1-0.6=0.5元;
又因炼铁匠投入的原料成本为0,故由公式(6-17)得:
纯收入=1.1-0=1.1元。(这1.1元的纯收入,包括自己创造的0.6元,掠夺来的0.5元。)
农民:共卖15.5斤小麦,买了三把斧头,还余0.5圆。
因三把斧头的价值为1.8元,余下的0.5圆钱的价值不能确定,
故卖15.5斤小麦的总收入可记为:1.8元+0.5圆;
又因15.5斤小麦的总价值为7.75元,故
赢利=(1.8元+0.5圆)-7.75元=-5.95元+0.5圆。
又因投入的原料成本为0,故
纯收入=(1.8元+0.5圆)-0=1.8元+0.5圆。
铁匠:卖了六把斧头,得30圆,发去4.5圆工资,缴了5圆税,买了六斤铁、14.5斤小麦。
由公式(6-7)得:工资价值=(4.5/5)×0.6=0.54元(0.9把斧头的价值),
因三名雇工在六把斧头上新创造的价值为3元,故
剩余价值=3-0.54=2.46元;
由公式(6-11)得:捐税价值=(5/5)×0.6=0.6元(一把斧头的价值);
由公式(6-12)得:净剩商品量=[30-(4.5+5)]/5=4.1把(铁匠用4.1把斧头换铁和小麦);
由公式(6-13)得:净剩商品的总价值=0.6×4.1=2.46元;
因六斤铁的价值为0.6元,14.5斤小麦的价值为7.25元,
故铁匠的总收入=0.6+7.25=7.85元;
由公式(6-18)得:赢利=7.85-2.46=5.39元;
因六把斧头共耗铁六斤,价值为0.6元,故由公式(6-17)得:
纯收入=7.85-0.6=7.25元(包括剩余价值2.46元、贸易掠夺价值5.39元,去掉捐税价值0.6元)。
因为农民还余下0.5圆,铁匠还欠外界0.1把斧头,所以这一轮交换还没有完全了结,因此总的赢亏不能正好相抵。从这个例子大家还应该看出,在全部参与交换的商品中,15.5斤小麦的价值是农民创造的,为7.75元;六斤铁的价值是炼铁匠创造的,为0.6元;六把斧头的新增价值是三名雇工创造的,为3元,但通过交换及付工资及缴税后,价值被重新分配,农民得到了(1.8元+0.5圆),炼铁匠得到了1.1元,铁匠得到了7.25元,三名雇工得到了0.54元(工资价值),政府得到了0.6元(捐税价值)。所以说,商品交换的过程,就是掠夺和被掠夺的过程,也就是价值重新分配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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