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集团安全奖惩制度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落实落实安全责任,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有序生产,特制定本项规定。
安全目标
1.杜绝水、火、瓦斯、顶板等重大恶性事故;
2.杜绝死亡事故;
3.杜绝二级以上重大非伤亡事故;
4.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并保持一级;
5.矿井安全程度评价达到A级;
6.矿井“双基”建设达到90分以上。
二、奖罚办法
1.矿井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按照安全监察部门和煤业公司有关决定进行处理。
2.因管理不善、玩忽职守、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加重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有安全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监督检查,凡因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要依规追究其责任。
3.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公司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罚。
4.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程度评价和“双基”建设活动,实现动态达标。
5.不论何种用工形式,发生各类不安全事故均计入本单位安全考核指标。
6.对发生各类不安全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及时汇报,对迟报、虚报、瞒报者一经查出,要加重处罚。
7.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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