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实验场所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第一章總則:一、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本校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健康,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條之規定,制定本校實驗室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下
簡稱本守則),相關人員應確實遵行。
二、本守則適用範圍為本校之實驗室等相關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三、本守則所稱勞工,係指工作性質確需進出適用場所並受本校雇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四、本守則所稱職業災害,係指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設備、機械、原料、材料、化學物品、
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五、本校各適用場所安全衛生管理業務,由本校教務處設備資訊組辦理、總務處設施維護。
第二章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一、本校教務處辦理下述事項:
1.安全衛生教育之研究、服務、宣導與推動。
2.實驗室工作環境之規劃、影響評估及督導或執行。
3.校園實驗室職業災害防制、安全衛生計畫之規劃、建議及督導或執行。
二、本校
教務處職責如下:
1.指揮監督各適用場所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2.責成各適用場所授課教師,辦理環保安全衛生事項。
3.責成各適用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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