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量上的进行分析时,两人合作劳动1小时的劳动量难道仅仅是两人不合作时的两倍吗?——这个问题就是劳动合作程度改不改变劳动量(价值)?不用多说,马克思根本就没有看到或者是不愿意看到这变化。从个人看,在马克思逻辑下劳动量应该等于劳动力乘以劳动时间,即Q=FT,可是马克思不知为什么就是认为劳动量由劳动时间决定,与劳动力无关。考虑到劳动力对劳动量的决定后,我们可以认为倍加关系是由于劳动力大小不一样造成的,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倍加关系统一于一个原理之中。不仅如此,从Q=FT我们还可以对劳动的合作进行分析。个人分析的结果是:n个人的合作劳动时总劳动力往往大于n个人分开劳动时劳动力的加总。这就是说两人分开劳动时的劳动力都为10单位,那么两人合作抬石头时的总劳动力往往大于10单位。造成这种变化在于合作劳动中肯定也必定要加入新的组织因素,它使劳动内部的结构发生了变化,总劳动力以一个全新的方式展现出来。就好比碳,在一种组织方式下是石墨,在另一种组织方式下是金刚石;好比一群人,再一种结合方式下产出低下,再另一种结合方式下产出极高。
你的Q、F、T概念以我上面的例子再定义一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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