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违章“下指标”不可取最近,某矿作出一条硬行规定,从事井下安全生产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个月抓员工违章行为不得少于
3人次,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1人次。此考核办法一出台,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和管理者纷纷提出争议
,有人说,
“下指标抓违章根本就不合理,如果井下没有违章,不就得白白受罚了吗?
”,也有人说,
“硬行规定抓违章的人数,容易激化干群矛盾,形成
‘以罚代教
’”。据笔者了解,该矿给安全管理领导干部下
“三违”指标办法过去也执行过,执行的时段为矿井
“三违”、隐患的大幅下降,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笔者就制定该办法的原因了解矿领导,他们的说法是
,“矿井今年已发生多起令人痛心疾首的意外伤亡事故,而且都是因为员工严重违章违纪造成的,事故暴露出员工习惯性违章,冒险蛮干行为有增无减。而更为严重的是安全管理层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控制不到位,尤其是各级安全管理者执行力差,责任心不强,每天看似下井跑现场的管理人员不少,但发现安全隐患
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少,抓获
‘三违’的更少。
”是不是矿井安全隐患和
“三违”不多?该矿安全部门的同志告诉我,
“如果对照标准和要求查隐患、抓
‘三违’,井下的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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