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做法是一个偷换Discount factor的说法,并且是偷换了utility function的做法,甚至还偷换了概念。
1,同居决策模型:
每个人做每一个当时决定的时候,如果还理性,当时的utility函数是自然把那些个事后因素和事中的快乐都算进去了。况且,同居并不等于日后一定会分居,还有一定的概率成分在事后因素期待里面。
由于个人在当时的考虑给了各种因素恰当的比重,所以才能做出了其认为的同居决定。一定概率风险的事后分手痛苦要通过discount factor折现过来,在决策模型中作参考。
这就是同居人的理性决定。
2,同居者没有造成extenalty,或者同居者并不是必然携带造成他人家庭不幸的特征:
同居的正确意思就是:未经结婚登记的男女一起住。不能把第三者插足,或者婚外恋的小帽子要戴到同居者的头上。没有证据显示,绝大部分的同居者都是抵触婚姻法的。
请注意:这些年法治的建设,对于重婚现像,就是婚姻的形式要件看得很重,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第三者插足,婚外恋是重婚的擦边球;和同居不是必然相关的因素。
这个概念不能偷换,所以也不能说有外部的效应。
3,事后后悔是biased sampling结果。
这样的调查都是去询问那些个同居失败,最后分手的人。这时候,分手的风险变成了现实,他们的评价当然就是不客观的。要知道当初只是一个比例风险,真要必然成为现实,才不会选择。
投资作股票,稳赚的没有的,大骂市场的都是那些个事先接受奉献,事后不愿承担的人。这样偏激的样本作为论据,不具有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