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oug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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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讨论]学者:未婚同居与卖淫嫖娼无异 应受法律制裁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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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ugou 发表于 2007-4-21 18:32:00

回复6楼

非楼主原创,转贴而已

原贴的作者署名为:

(高来,甘肃某大学副教授,在民俗文化领域颇有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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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life84 发表于 2007-4-21 18:49:00

这样的论证还是第一次看见 新颖但又好像有那么一点偏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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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life84 发表于 2007-4-21 18:50:00

这样的论证还是第一次看见 新颖但又好像有那么一点偏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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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ugou 发表于 2007-11-28 2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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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6 16:36:5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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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swang 发表于 2007-11-28 23:15:00

  

  要明白新中国建国伊始,就发生了政府官员贪污受贿、搞女人的事情。

  未婚同居还是留待道德评判为好,不宜上升为法律约束。

  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如果用法律来惩罚未婚同居,那么更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官员将独占包二奶的权利,而普通百姓中未婚同居者将被一些官员抓住把柄,甚至有可能有些女孩被官员抓住以后,逼迫与官员做同居之事。

  因此,吾认为,高来先生的这种论点并不高明。要知,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最重要的事情乃是如何保证每一个人在肉体上安全存在,不会受到社会力量的迫害。其次是反腐败。至于未婚同居这种事情,与上述两件事情相比,实在是太小了。

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http://blog.sina.com.cn/witswang
在后现代性的知识碎片化浪潮中,把碎片化知识重新整合起来,成为现代性的未竟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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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qihang 发表于 2007-11-29 10:28:00

奇文共欣赏。

只从技术上讨论,到底应当惩戒谁?

作者认为同居非法的道德基础之一是,对女性的伤害。

那么是否只要惩戒男士就好了,或者强迫结婚就好了?

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似乎对卖淫者和嫖娼者的处罚标准和强度不太具有可比性。

要是对同居采用法律手段,如何判别责任方?

过去的我是我,将来的我也是我,就是不知道,现在的我是不是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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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11-29 13:06:00

首先一个,中国的刑法中,没有卖淫嫖娼的罪名。这是触犯“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只受行政处罚。同居更是不用说了。

二一个,民法的原则:意思自治。就在民事侵权中,也可能因为一方自愿承担后果,而给对方免责。

所以,既然不是强奸,双方自愿,又不抵触强制性法规,治罪无从说起。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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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412 发表于 2007-12-2 11:16:00

好像对这篇文章持反对态度的比较多哦! 个人认为尽管文章有些偏激但这种社会现象确实是应当予以高度关注的! 同居的大部分是青年,虽然法律上是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但他们真的有那样的思考能力力和预见能力吗!如果寄希望于道德上的约束未免薄弱了吧!

政府应当是对全社会负责,要维护绝大多数人最根本的利益。这虽然是老套话,但还是颇有道理的,很多时候个人权力、利益就是要做出牺牲的!

就算同居在当时看来是满足了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但你怎么知道分开后不会后悔,同居过程中对双方家庭都会造成不良影响。这本来是社会问题但如果一定要拿经济原理分析可以看做是一种外部不经济!

其实大家自己尝试去同居或问问身边同居过的人就知道大部分人是后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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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12-3 12:11:00

楼上的做法是一个偷换Discount factor的说法,并且是偷换了utility function的做法,甚至还偷换了概念。

1,同居决策模型:

每个人做每一个当时决定的时候,如果还理性,当时的utility函数是自然把那些个事后因素和事中的快乐都算进去了。况且,同居并不等于日后一定会分居,还有一定的概率成分在事后因素期待里面。

由于个人在当时的考虑给了各种因素恰当的比重,所以才能做出了其认为的同居决定。一定概率风险的事后分手痛苦要通过discount factor折现过来,在决策模型中作参考。

这就是同居人的理性决定。

2,同居者没有造成extenalty,或者同居者并不是必然携带造成他人家庭不幸的特征:

同居的正确意思就是:未经结婚登记的男女一起住。不能把第三者插足,或者婚外恋的小帽子要戴到同居者的头上。没有证据显示,绝大部分的同居者都是抵触婚姻法的。

请注意:这些年法治的建设,对于重婚现像,就是婚姻的形式要件看得很重,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第三者插足,婚外恋是重婚的擦边球;和同居不是必然相关的因素。

这个概念不能偷换,所以也不能说有外部的效应。

3,事后后悔是biased sampling结果。

这样的调查都是去询问那些个同居失败,最后分手的人。这时候,分手的风险变成了现实,他们的评价当然就是不客观的。要知道当初只是一个比例风险,真要必然成为现实,才不会选择。

投资作股票,稳赚的没有的,大骂市场的都是那些个事先接受奉献,事后不愿承担的人。这样偏激的样本作为论据,不具有代表性。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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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idine 发表于 2007-12-4 12:44:00

“乍一看似乎很有道理,但是仔细一想这些理由其实是部分人为了满足其动物性需求而找的一个简单借口,其本质和卖淫嫖娼没有什么两样,应该比卖淫嫖娼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按照正常的情况,一对走向婚姻的男女都要经历这样几个步骤,恋爱、结婚、同居、发生性行为。而未婚同居却打乱了这个顺序,将发生性行为提到了结婚之前。 ”

难道是动物性的就不该满足么?那你还吃不吃饭?这才是最大的动物本能。

谁说你说的那个程序就是最正常的?你是左撇子,人家右撇子就不正常了?那样整个西方世界,还有人是正常的吗?或者让他们也来一齐指责你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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