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ygss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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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命题剖析——“窃国者侯,窃钩者诛”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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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gss16 发表于 2007-4-25 15:28:00

kingswan先生:

你当然也可以这样理解。

正是因为每个人都可以做出不同的理解,

所以说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表述模糊带来诸多歧义的伪命题。

所以,这个命题需要重新定义,避免歧义。

例如我前面提到的例子:远不如“成者王侯败者贼”在表述上那么清晰。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25 18:15:3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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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xinsunny 发表于 2007-4-26 17:22:00

强烈建议:

这个帖子[讨论]为什么“窃国者侯,窃钩者诛”的帖子放在一块,供大家比较。

请斑竹考虑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26 17:24:5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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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4-26 20:09:00
采纳
水惟善下方为海,山不吟高自极天 不是一番寒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 事到万难须放胆,宜于两可莫粗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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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jx 发表于 2007-4-26 22:17:00
呵呵,我觉得很简单。契约的可施行问题。一个是原有的暴力机构被替代,所有原有的契约不可实施。一个是以既有暴力维系的可实施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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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gss16 发表于 2007-4-27 16:58:00
智者见智,仁者见仁啊!

16
经济学菜鸟 发表于 2007-5-11 11:11:00

精彩,受教了

菜鸟不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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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gss16 发表于 2007-5-12 17:11:00
引用

来自“[讨论]为什么窃国者侯,窃钩者诛?”第 32lmxpig的帖子:

回复:(lygss16)这似乎是一个伪命题——因表述不准确...

说的对。

这句话暗含着窃国成功,而窃钩失败的前提。如果窃国和窃钩都成功了,那这两种行为都不会受到惩罚;反之,如果窃国和窃钩都失败了,那这两种行为都会受到惩罚

所以说,窃国和窃钩的地位是相同的,并不像原话所说的那样不平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5-12 17:12:4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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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xinsunny 发表于 2007-5-13 16:58:00
这个帖子沉寂了很长一段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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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x1133 发表于 2007-5-13 20:55:00

说的好啊!

[em17]

20
applex1133 发表于 2007-5-13 20:57:00
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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