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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颖一:大势所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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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从过去近30年改革中所获得的巨大收益,是《物权法》得以出台的最重要原因

本专栏的上一篇文章谈到,《物权法》确立的各种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有利于建立“好的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在其他国家,财产法是私权的立法。但在中国,《物权法》的很多内容涉及到了公法。理解这个问题只能从历史的角度看。

在改革前,中国是百分之百的公有制,绝大多数是国有制。比如1978年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制占78%,集体所有制占22%,私有制是零。在相当长时期内,在产权定义不清楚,特别是私有产权受到歧视、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我们发掘出了各种各样在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内部“搞活经济”的变通办法。例如,国有经济内通过下放权力,产生出各种实质上不同的产权主体,即各级的地方国有制。这演变成了现在“国家所有、分级行使产权”的状况,即法律上仍然是中央政府所有,但实际上容许地方政府行使产权的制度安排。这是历史条件形成的,对经济发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同国家公有财产的演变历程是不一样的。例如美国政体是联邦制,各级政府是不同的法人,所以公有产权的财产组织方式一开始就明确界定,联邦政府财产有别于州政府财产,州政府财产又有别于市政府财产,即没有国有财产,只有各级政府财产。

中国的政体是单一制,而非联邦制。但经济学家认为,这并不应妨碍对公有产权的界定,一些经济学家就曾提出“公有财产、分级所有”的建议。目前的“国家所有、分级行使产权”是一种折衷,既承认现状,又不放弃国有的概念。但在操作中,特别是涉及对外商务时,可能会出现尴尬局面。比方说,如果一家地方国有企业的出口产品受到了外国的制裁,外国就有可能对中国任何一家国有企业进行惩罚,因为他们都是国有的。

《物权法》仍然沿用了“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利的提法。但其中有一条是,“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前述背景下,这一规定就很有意义,它朝“法人所有”的方向走了一步,可以纠正“国家所有”带来的一部分问题,尽管还不能完全解决。

例如,中央和地方国资委所属企业应该是市场中的平等主体,应按平等地位得到发展。但这种平等地位能否得到保障?总之,新的矛盾可能会出现,需要通过法律修改,一步步加以解决。无论如何,从过去的“国家所有、统一经营”,到“国家所有、分级经营”,又到“国家所有、分级行使产权”,直到今天的“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每次都往前迈进了一步。

由于涉及体制和观念转变的重大问题,《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出现了巨大的争议。应当说,不少意见都带有意识形态色彩,或是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经济学家分析问题是以经济效率、经济发展为出发点的,这也应该是《物权法》立法的主要目的。

当然,经济学家强调效率,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重视公平。事实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比想象的复杂,它不仅仅是通常的“得失交换”(trade-off)关系。

首先,世界上的很多问题表面上是公平问题,实则为效率问题,或者公平问题以外还有效率问题。例如产权保护,看起来是公平问题,但如果没有产权保护,人们的激励被挫伤或扭曲,最终会导致效率低下。

第二,实现公平存在各种途径,其中直接的、显而易见的方法通常成本都较高,而寻找成本较低的方法,必须通过研究效率才行。仅仅有追求公平的良好愿望是不够的,如果只关注公平,可能不仅会降低效率,有时甚至会更不公平。计划经济本身就是一个例证。

第三,经济学家区别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机会平等对效率通常有正的作用,所以,经济学家赞成机会平等。虽然结果平等与效率之间可能存在反向关系,这并不意味着经济学家一定反对结果平等,其关键取决于平等和效率之间得失交换的比率。

总之,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同,受保护的、界定清晰的产权给人以激励,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效率的提高。这一认同是有根据的。无论是定性的还是定量的研究都表明,在世界各国的不同历史阶段,产权对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研究结果并不会因为意识形态的争论而改变。

经过一年多的争议,《物权法》终于出台。中国从过去近30年改革中所获得的巨大收益,当是其最重要的原因。经济学家支持“改革不动摇”,支持“经济发展是硬道理”,不仅仅是因为相信经济理论,更是基于几十年来各国经济发展正反两面的事实,包括中国自己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以来走过的道路,特别是改革前后的对比所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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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钱颖一 集体所有制 公平与效率 发展和效率 工业总产值 钱颖一

沙发
emituofu 发表于 2007-4-23 16:3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首先,世界上的很多问题表面上是公平问题,实则为效率问题,或者公平问题以外还有效率问题。例如产权保护,看起来是公平问题,但如果没有产权保护,人们的激励被挫伤或扭曲,最终会导致效率低下。”

——不敢苟同。

公平更应为效率的基础。即使有效率的产权保障也必须是公正和公平的,否则产生的是无效率或短期低效率。

公平当然也是有限度的,但这个限度决不应是效率!否则,借以效率之名,损害公平,就在所难免。

有效率地发展是人类欲望推动的结果和要求。公平地发展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生活状态。它们一定程度上又是工具和目的的关系。我们不能限于工具的陷阱而沾沾自喜。

知识创造财富,自由的知识才能创造无尽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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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徐生 发表于 2007-4-23 17:0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jinwei110在2007-4-23 15:52:00的发言:

总之,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同,受保护的、界定清晰的产权给人以激励,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效率的提高。这一认同是有根据的。无论是定性的还是定量的研究都表明,在世界各国的不同历史阶段,产权对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研究结果并不会因为意识形态的争论而改变。

这个世界上的绝大多数人,并不学习经济学,而是在真实的生活着。

什么叫界定产权、保护产权呢?

归根结底,这是公民对公仆的管辖。换言之,这是执行宪法、落实公民权之问题。

假若没有公民,或者有真实的公民却难以发挥公民权利,那么,官员权大于法、以权谋私的问题就解决不了,偷窃、抢劫、诈骗的问题就解决不了,假冒伪劣的问题就解决不了,血汗工厂的问题就解决不了,环保问题就解决不了,两极分化的问题就解决不了,社会和谐稳定问题就解决不了。。。那么,所谓界定产权、保护产权,就是一句空话了,或者,就是既得利益的幌子了。

一言以蔽之,所谓“受保护的、界定清晰的产权”这种话,属于用词不当,和属于变态的曲折的表达了“共和国家”、“公民权利”、“人权法治”、“自由民主”等人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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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徐生 发表于 2007-4-23 17:0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立国之本是公民权。

人权大于产权,法治高于发展。

经济学家,应当好好学习一点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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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徐生 发表于 2007-4-23 17:1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钱颖一:大势所趋

国从过去近30年改革中所获得的巨大收益,是《物权法》得以出台的最重要原因

上述话,很没有意思。钱要么不懂政治、现实,要么就是信口开河,要么就是故意来说谎。

美国人(其实是奴隶主)从奴隶制度上获取了巨大收益,但是,有奴隶保护法吗,后来也发生了南北战争。英国人从毒品生意当中获取了巨大收益,但是,英国没有对大清制定毒品法。

关于物权法问题,大家都知道,就不说了。

假若真的按照钱的看法,那么,国人(不知道是哪些国人了)从改革当中获取了巨大收益,那应该首先制定《改革法》啊。可是,改革的进行,并没有改革法。假若真的按照宪法和法律来进行产权改革,那就无法进行产权改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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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zyf45609365 发表于 2007-4-23 17:3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楼上说的有趣

正义,有多少邪恶假你的名义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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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bajjio 发表于 2007-4-23 17:3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emituofu在2007-4-23 16:35:00的发言:

“首先,世界上的很多问题表面上是公平问题,实则为效率问题,或者公平问题以外还有效率问题。例如产权保护,看起来是公平问题,但如果没有产权保护,人们的激励被挫伤或扭曲,最终会导致效率低下。”

——不敢苟同。

公平更应为效率的基础。即使有效率的产权保障也必须是公正和公平的,否则产生的是无效率或短期低效率。

公平当然也是有限度的,但这个限度决不应是效率!否则,借以效率之名,损害公平,就在所难免。

有效率地发展是人类欲望推动的结果和要求。公平地发展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生活状态。它们一定程度上又是工具和目的的关系。我们不能限于工具的陷阱而沾沾自喜。

公平不是一个很好定义的概念,长期以来,存在着功利主义,罗尔斯主义和平均主义的标准。

平均主义明显不可取。功利主义和罗尔斯主义又显得有点过了。

现在西方国家好像对于诺齐克的历史主义的观点好像比较赞同。

效率和公平其实也谈不上所谓的替代关系。

“借以效率之名,损害公平”这种说法其实并不成立,

这里的效率未必是真正意义上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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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bajjio 发表于 2007-4-23 17:4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徐生在2007-4-23 17:04:00的发言:

这个世界上的绝大多数人,并不学习经济学,而是在真实的生活着。

什么叫界定产权、保护产权呢?

归根结底,这是公民对公仆的管辖。换言之,这是执行宪法、落实公民权之问题。

假若没有公民,或者有真实的公民却难以发挥公民权利,那么,官员权大于法、以权谋私的问题就解决不了,偷窃、抢劫、诈骗的问题就解决不了,假冒伪劣的问题就解决不了,血汗工厂的问题就解决不了,环保问题就解决不了,两极分化的问题就解决不了,社会和谐稳定问题就解决不了。。。那么,所谓界定产权、保护产权,就是一句空话了,或者,就是既得利益的幌子了。

一言以蔽之,所谓“受保护的、界定清晰的产权”这种话,属于用词不当,和属于变态的曲折的表达了“共和国家”、“公民权利”、“人权法治”、“自由民主”等人类价值。

经济学当然不是每个人都在学,每个人掌握的知识都只是整个社会知识中的一部分。

经济学家和企业家所掌握的知识是不一样的。

在各自的领域中所知晓的都比对方多。

产权还是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的界定才可能实现,

但是政府由于机会主义行为产生一些寻租行为。

这就存在着如何约束政府权力的问题。

但是如何实现,

还是要通过选举产生代理人,

通过代理人才可能实现。

你所谓的“公民"是如何实现监督,

柏拉图时代的全民民主吗?

这在柏拉图时期好像就被认为是无效的了.

"受保护,被充分界定的产权"属于用词不当,

你对于产权是什么了解吗?

如果不了解,就不要随心所欲的用自己的所想下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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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bajjio 发表于 2007-4-23 17:5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徐生在2007-4-23 17:15:00的发言:

钱颖一:大势所趋

国从过去近30年改革中所获得的巨大收益,是《物权法》得以出台的最重要原因

上述话,很没有意思。钱要么不懂政治、现实,要么就是信口开河,要么就是故意来说谎。

美国人(其实是奴隶主)从奴隶制度上获取了巨大收益,但是,有奴隶保护法吗,后来也发生了南北战争。英国人从毒品生意当中获取了巨大收益,但是,英国没有对大清制定毒品法。

关于物权法问题,大家都知道,就不说了。

假若真的按照钱的看法,那么,国人(不知道是哪些国人了)从改革当中获取了巨大收益,那应该首先制定《改革法》啊。可是,改革的进行,并没有改革法。假若真的按照宪法和法律来进行产权改革,那就无法进行产权改革了。

你从何看出钱不懂政治,

在对钱颖一的观点作出评价之前,

你应该明白钱颖一说的是什么.

如果连他说的是什么,你都搞不清楚,

你的评价就是属于杜撰.

美国人是奴隶主,

这种观点你从何得来.

当代美国的发展并不是靠奴隶制,

而是靠自身制度的完善.

如果谈起奴隶制,

在某个阶段还是有效率的.

其实中国有些事情钱颖一也不是不清楚,

只是不方便明说而已.

保障私人产权是必需的.

而宪法法律也是需要不断完善的.

你所谓的《改革法》还真是新鲜,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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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徐生 发表于 2007-4-24 09:0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bajjio版主,你说的什么呀?你怎么知道我不知道钱在说什么?我说错什么了?你的发言当中,已经就有对兄弟发言的肯定了,你知道了吗?

不知道你愿意不愿意和兄弟论论。

你和钱的问题,在于不懂汉语,假若你有兴趣,兄弟叫你知道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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