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既然是关于稀缺之下如何选择的学问,则制度也是人们选择的结果。在这个前提下,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者唯一的差别,其实就是政府(首脑)作用的强弱不同。林毅夫那论文本身就有这种意思。我记得他论文里好像说过(大意,手头没书),所谓的诱致性变迁往往要通过政府正式法规的形式被强化。
为了易于处理,在分析强制性变迁时,他把所有约束条件都归结到首脑的最大化选择上。这个想法挺有意思。
如果我的理解没错,这样处理的好处,就是可以把制度作为一种“商品”,然后像对别的商品一样,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原理对之进行分析。也就是说,当我们分析一个人买电视机的行为时,我们要考虑他的偏好、收入等等约束;当我们分析一个制度为什么会出现(那样的电视机为什么会被消费者买来)时,我们要考虑意识形态、传统、利益集团等等约束。买电视机的行为当然要从消费者的最大化计算上去理解,而制度被“买”来了,也可以想办法归结到首脑的最大化计算,干脆利索。
他这思路容易被指摘是替权威辩护。网上见过有人骂他御用的,我怀疑,这是不是和人们对其思想的误解有关。
另外,这种观察制度的视角,似乎也提醒我们不妨再考虑一下社会的总交易成本到底是什么含义。因为交易成本总是针对具体交易而言的,如果说社会的总交易成本是多少,我们将不知道在逻辑上这成本对应着什么“交易”,从而引起理解混乱。比如看诺斯这段话:
“......美国经济和世界上其它高收入国家的贸易部门的收入超过了国民生产总值的50%......这意味着一半以上的社会资源并没有直接用于生产任何东西,而是用于进行整合和协调不断增加的和越来越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系,这同样意味着那里的经济发展得更好一些,哪里的交易成本通常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就高一些。”
他这话实际上把律师、外贸等等部门产生的国民生产总值都算成交易成本。这逻辑上混乱的地方在于:你不知道那总交易成本对应着什么交易,而如果你把“直接生产”部门之外的部门都归到交易成本这方面,你又将无法理解什么是“生产”了。(开个玩笑,我觉诺斯这样计算社会总的交易成本,其逻辑很像我国税务机关把企业划为“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
如果把制度看成“商品”,这个总交易成本就相对好理解一点。
1、交易是存在的,就是“卖”了旧的制度而“卖”新制度,为了进行这一交易,整个社会要协商、谈判、执行......相关成本是交易成本。
2、在把一个社会的制度视为静态的情形下(也就是没有新旧交替),就只能用另一个社会和它相比较,考察其中一方多出来的东西。这情形下,“总”交易成本是没法被观察到的,能观察到的只有两个社会总成本之间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