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还是“契约”?——也谈首富村为何要控制村民的私有财产
梁正(北京)
看罢朱新美君的《首富村为何要控制村民的私有财产》一文(以下简称朱文),第一个感觉是钦佩。钦佩作者独到的眼光,能于人们熟视无睹的事实中发现那些被忽略了的“共性”;第二个感觉是遗憾。遗憾的是作者给出的答案,价值判断重于逻辑推理,在笔者看来,有“邀宠”于读者的嫌疑。
华西村、前宋村、南街村,这几个分散在中国各地的“首富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控制村民私有财产、限制个人私有产权的现象。而且,它们的控制手段也大同小异,无外乎“第二年薪”、年终奖、集体福利和“入股”这几种方式。它们的共同特点,一是“延期支付”,一是“与身份挂钩”。仅这几点共性就足以说明,这一现象的出现决非偶然,其背后必然有着共同的原因。
实际上,如果我们稍加分析就可以发现,以上几个“首富村”,尤其是华西村和南街村,都是所谓坚持走“共产”道路的典型。它们都是将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重新收归集体统一支配,并且将集体积累投入到发展乡镇企业之上,才走上了今天的致富道路的。
除了“共产”,这几个村子的另一特点就是“平均分配”(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均),比如,南街村的所有干部都拿统一工资——250元。而如果我们放眼世界,像这样的“共产主义孤岛”并非中国所独有。在以色列的基布兹,所实行的也是“共产”制度。基布兹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成员由集体统一安排工作,有的从事农业、有的在集体投资建立的工厂工作。基布兹成员只保有很少的个人财产,其家庭生活用品,由集体统一配给。农庄有自己的食堂,成员可以免费就餐,而所有的福利,从医疗、养老到子女教育,也都是由集体按统一标准免费提供的。
我们再来看另一个集体控制个人收入的例子——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合作社。与华西村和前宋村类似,蒙德拉贡合作社成员的部分工资,也是作为股金存在合作社,并投入扩大再生产当中去的。实际上,正是靠了这一部分股金,蒙德拉贡才建立起了自己的银行,从而成为世界上少数比较成功的合作社。而在合作社内部,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和按资(股金)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其收入差距很小,不会超过我们所说的几个“首富村”。
为什么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环境差异如此之大的东西方,都出现了这些数量不多,但却具有许多共同特征的“公社”组织呢?让我来具体分析。
试想,在一个大体推行“平均分配”(包括由收入转化为资本的集体积累)的组织中,如果其成员有随时提取属于他自己那份资产的权力,也即有“自由退出”的机制,那他的理性选择是什么呢?当然是“偷懒”。因为他知道,由他一个人“偷懒”所带来的损失,对于整个集体而言可以忽略不计。换而言之,这一损失由其他所有成员“摊薄”了。这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如果每一个成员都预期其他成员也会这样做的话,他的理性选择必然是尽早提取自己那份资产,其后果就是整个组织的崩溃。由此证明,平均分配与财产共有存在着逻辑对应关系。从这一角度来看,首富村也好,基布兹也好,对个人财产的控制实际上是一种约束机制。
那么,这样一种机制是否具有激励作用呢?是的。我们看到,首富村居民的相当一部分收入,如前宋村的“加成”,华西村的“股金帐户”,并不是完全不可动用的,而是带有“延期支付”的特点。实际上,这样的制度设计,与美国企业的职工持股计划,经营者来源于期权的收入,日本企业的内部退休金等等,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它们的目的都在于为组织成员提供长期激励,从而避免其“机会主义”行为。
至于与“身份”相联系的做法,古已有之。清末山西票号的“老帮”(经理)、副帮(副经理),直至得力的伙计,大都顶有不同数量的“身股”。“身股”没有实际价值,只是年终分红比例的依据,一旦脱离了票号,“身股”也就自动消失。这样一种机制,正是晋商票号延揽人才、称霸天下的秘密武器。无独有偶,传统日本大企业所推行的“终身雇佣制”与“年功工资制”,也与雇员的身份紧密相连,工资与退休金的数量均与员工服务于企业的年限直接相关,而员工一旦跳槽到另一个企业,其待遇则要从头算起。这种制度,正是日本企业员工忠诚度、责任心的源泉。
朱文所说的一点是对的,那就是,首富村对村民财产的控制,并不是建立在平等契约基础之上的,而往往体现为“带头人”的个人意志。村民一旦“解约”,甚至有被“扫地出门”的危险。如华西村的孙浩文,他所受到的惩罚,实际上已经超过了应有的限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和“带头人”对着干的结果。
我的疑问是,既然是一种不平等契约,村民们为什么会接受它呢?大家都知道,首富村的出现,与“带头人”的才能和素质密切相关。华西村的吴仁宝、南街村的王洪斌,既是基层党组织或村委会负责人,又是出色的企业家和管理者。正是在他们的带领下、在他们的“独裁”下,原来的穷乡僻壤才变成了今天的“首富村”。决大多数村民是不具备这种素质的,他们清楚的知道,如果没有“带头人”的领导,自己的状况只会更差。对他们而言,接受这种“不平等契约”,让渡部分财产权利,带来的是“帕累托改进”,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再来看“带头人”。他们也清楚地知道,农村致富的出路在于发展非农产业、尤其是工业,而乡村工业的最薄弱环节就是资金匮乏,在这样一种“起点”上,除非通过强制手段提高积累率,乡村工业发展的资金劣势不能得到弥补。因此,加成、第二工资、股金帐户,凡此种种,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动员自有资金,降低筹资成本。从这一角度来看,“首富村”对村民财产的控制,是契约双方在经济计算基础上博弈的结果,谈不上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
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早已发现,产权的分割与弱化是经济中的常态,而产权契约的缔约双方,其地位是由各自的禀赋(包括财产、知识、才能,风险偏好程度)与相关的权力结构所决定的。唯其如此,我们才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同样一个企业中,既有拿固定薪金的普通员工,又有收入与利润挂钩的高层经理。朱文的作者显然不是学经济学的,所以才会将对个人财产权的控制一味地视为“侵权”。
但该文的确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建立在“带头人”个人才能和意志基础上的“首富村模式”,能够长久吗?根据媒体报道,随着吴仁宝的“退居二线”,华西村的领导层发生了不小的变动,几个“元老式”的核心成员相继退出。而在南街村,“挑头单干”的村民已有相当数量,其中不乏原来的领导班子成员。新一代的村民,尤其是年轻人,对形式化的教育方式和严密的财产控制,也早已心存不满,很多选择了外出创业的方式。我们看到,对于已经走过了“创业期”的首富村,在外部市场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村民个人素质、眼界、经济实力都明显提高的今天,原有的那种控制方式还能够维系下去吗?
著名的法学家亨利·梅恩曾经说过:任何一个社会的进步,最终体现为从身份到契约的变化。而我们看到,首富村村民所持有的,实际上是一份“身份契约”,也许,真正有意义的问题时:在内外部环境都已变化了的今天,如何通过修改这份契约,来使“首富村”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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