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
并不是说凡是出口货物就一定可以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优惠待遇,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够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即输出海关的货物。
3.必须是已办理结汇的货物。
4.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又免又退)
2.出口免税不退税(只免不退)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不退)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
2009年6月1日调整后,我国增值税现行的退税率为: 17%、16%、15%、14%、13%、11%、9%、5%八档。目前综合退税率达到12.4%。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等6类行业406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这是近两年来出口退税率首次调整为零。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实行的是“先征后退”法:(免退法)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的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退税率
2.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其中: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税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免、抵、退法的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A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A=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当期应纳税额A为正数表示本期要纳税,只有A为负数才存在“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2)免抵退税额B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B=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C和免抵税额D的计算
①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A|≤当期免抵退税额B,则:当期应退税额C=当期期末留抵税额|A|
当期免抵税额D=当期免抵退税额B-当期应退税额|A|
②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A|>当期免抵退税额B,则:当期应退税额C=当期免抵退税额B
当期免抵税额D=0,留抵下期=|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