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摘要]我国再保险业已经具备相当的实力,发展势头良好,但国有再保险公司要适应“入世”的需要,在中国再保险市场上发挥主渠道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当前需要不断壮大国有再保险公司的实力。实现这一目标,要按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真正成为法人,自主经营。同时,对国有再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探索,深化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合理使用人才,完善激励机制,重视资金运用,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还需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再来一搏。
(一)
自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业以年均37.6%的速度增长,为再保险业的兴起奠定了基础。1996年初,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成立。1999年,国务院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了中国再保险公司,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1999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分保费收入达122.14亿元,年末总资产达120亿元,比成立之初增长了295.52%;总资产中货币资产占90%多;长期责任准备金也比成立之初增长了54.74%。公司已在纽约、伦敦、迪拜设立了代表处,上海、深圳分公司正在筹建之中,年内可以开业。按净保费规模计算,中国再保险公司目前已位居世界同行前20强之列。1997年,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在国际上获得了“最佳公司创立”奖,令世界同行刮目相看。
再保险业的发展,又有力地支持了直接业务的发展。4年来,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共支付各类赔款219亿元。1998年发生特大洪灾期间,仅预付赔款就达到6.89亿元。
目前,中国再保险公司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也有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既有内在的矛盾和困难,也面临来自外部的发展机遇和强烈挑战。
我国“入世”以后国内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将进一步开放。这对我国民族再保险业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从机遇看,扩大开放有利于加快形成国内再保险市场竞争格局,提高再保险业的经营水平,促进市场逐步趋向完善;也可以更好地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从挑战看,刚刚起步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要同外国公司在资本实力、服务水平和质量、人才培训和使用等各方面展开全方位的竞争。中国再保险公司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能否在中国再保险市场上发挥主渠道作用,这不仅仅是公司利益之争,更是国家利益之争。因此“入世”之后,中国再保险公司通过分散风险、平衡外汇收支的独特功能来维护国家利益的担子更重了。
再保险业务由于其经营特点,本身具有开放性,外资公司进入这一市场的成本又大大低于进入直接承保市场的成本。因此,我国再保险市场必将首先成为中外公司争夺的战略要地。
再保险业务的竞争与直接保险业务的竞争还有一个明显的不同:没有竞争的“缓冲地带”。外资公司与中资直接承保公司之间的竞争,是抢客户、争保单,而同再保险公司的竞争,则是对分出公司的争夺战。丢掉一张保单和丢掉一个公司的力量当然不一样,丢掉一个公司,就等于失去一部分市场。
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的时间不长,与发达国家的再保险公司相比,资产规模不够大,实力不够强,在产品开发创新、技术力量、服务质量、信息处理、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另外,中国再保险公司目前尚未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按劳分配等激励机制改革力度不大。这些都制约了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发展,削弱了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
作为我国保险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再保险业,适应“入世”挑战需要,必须走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依法保护保户利益、维护民族保险利益、促进经济发展是我们的根本宗旨。其战略思路是: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导,全国各家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充分运用现阶段政策扶持的优势,以开发国内市场、为国内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障、逐步走向开发国际市场为基本出发点,建立多层次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益互惠、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再保险体制,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首先,要依据我国《保险法》经营再保险业务,促进我国再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一国法律,一般都是有利于本国,对本国市场实行特别保护,是世界各国的通常作法。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颁布和实施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为保险、再保险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特别是《保险法》关于法定分保及优先在国内分保的规定,是民族利益的体现,为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避免国家外汇流失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必须认真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
其次,以立足国内市场为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再保险承保能力过剩,再保市场疲软,发展空间十分有限,他们的再保险公司大多把发展战略定位于国际市场,尤其是潜力巨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而我国本身就是一个发展保险、再保险的大市场,对于我国的再保险公司来讲,开拓国内市场作为立足点更符合实际,而且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一定要充分发挥好这一优势。
再次,增强凝聚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维护我国保险业的共同、长远、根本的利益。这是一个宏伟的目标,不是一个公司孤军奋战所能实现的,必须群策群力,共同奋斗。近几年来,国内再保险市场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在国内承保能力没有充分用足的情况下,国内直保公司却很少有分保往来。除去航空航天、核电站等特殊险外,1997年我国大陆市场非法定分保费1.1亿美元,其中分给国内公司不足500万美元;1998年非法定分保费7200万美元,分给国内公司不足250万美元。这说明《保险法》“优先在国内分保”的规范没有被认真执行。究其原因的确存在缺乏统一认识、沟通与协调不够、法规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为坚决适用《保险法》及其有关法律规定,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依法监管的力度。国内保险公司要维护互利的共同点,加强相互之间分保往来,切实做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国内分保”。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国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应当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当好监管部门的助手,充当保险公司的“红娘”,充分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
(三)
当前,最重要的是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用较短的时间,使公司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改革基本到位,使中国再保险公司成为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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