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襄》写道“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千百年来,中国人一直在追求政治和谐、社会和谐、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胡锦涛在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又专门阐述了和谐社会的特征。他说: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他认为,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人口安全风险最低的社会,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成员都得到全面发展的社会。因此,面对我国人口问题的现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的新形势,我们必须要建构与和谐社会相协调的人口发展策略,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一方面要继续稳定现行人口生育政策,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流动与迁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处理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协调。
一、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
2004年2月,在国家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在中西部部分地区的农村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这项制度规定: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是国家和省级财政出钱,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实施这项制度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并将和养老机制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与此同时,帮助辍学女孩重返校园、帮助贫困母亲脱贫致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为母亲们提供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等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也开展起来。比如,宁夏区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实施的以政府通过经济奖励的办法,鼓励少生,对自愿少生一个孩子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一次性奖励,引导和帮助这些家庭将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勤劳致富的“少生快富” 扶贫工程,成效显著。2002-2003年,该区南部山区计划生育率由66.78%上升到71.23%,超生率由10.56%下降到3.67%%。
从过去的处罚多生到现在的奖励计划生育家庭,表明人口政策在实践中强化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有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并经过逐步的形成和完善,上升到国家的政策和制度层面。
二、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仅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用了很多条款规定了公民实施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八个方面:依法生育权;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权;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信息和教育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服务的权利;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待、社会福利以及平等发展的权利;公民在计划生育过程中人身和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等等。据介绍,国家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免费提供实行计生方面的各项服务,包括避孕药具的提供(主要对农村)、免费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结扎手术、在自愿的情况下终止妊娠服务、以及一些安全检查等。
因此,未来一段时间内的人口政策工作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以落实计划生育主体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目前,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加强以下四个环节的工作:坚持“三为主”工作方针,加强避孕为主的服务工作,定期进行孕情检查服务工作;对意外怀孕要早发现,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禁止28周以上的引产和28周以下选择性别的引产,严格限制非医学等原因的其他中期引产;对正常怀孕妇女要跟踪服务,避免非正常终止妊娠;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母婴健康,防止女婴非正常死亡。
三、适应人口政策转型升级的需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修正工作。
我国现行人口政策实施几十年来,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问题。比如,人口出生率严重不均,城镇人口出生率较农村低,东部发达地区较西部欠发达地区低。因此,我们必须理智对待,看清其中存在的问题,适应人口政策转型升级的需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正工作。
全国有27个省、市、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允许夫妇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7个省计划生育条例允许在农村地区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在此基础上,目前已有许多省市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了修改。湖南省、上海市扩大了育龄妇女生育二胎的范围,浙江省对生育间隔不再做硬性规定,北京市在新条例中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要符合“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和“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两者中的任一条,即可生育第二个子女。截至2003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西藏自治区除外)完成了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制定)工作。总体来看,各地新出台的条例都较全面地体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精神,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宗旨、目的、基本方针、原则和制度,保持了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突出了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思想,普遍取消了一孩行政审批制度,修订了各种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收费、罚款(如二胎生育调节费)项目,多数省放宽了生育间隔规定,吉林、上海、海南三个省(市)取消了生育间隔规定;同时各地在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综合治理、奖励与社会保障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突破、创新和发展。
畅 想
如果作为老师的您,有什么见解与想法,请回复在帖子中,或者在论坛中直接@我!让学生我可以多学习一下,谢谢了!如果,值得去收藏、订阅我的文库——【免费数据源】
里面有更多我的数据源整理!(直接点击紫色字体【免费数据源】即可)
{:soso_e166:}



雷达卡




的时候,雨也是晴;心雨
的时候,晴也是雨!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