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今已有“立法太滥有法不依”之说,但是对于处置公共
前些时候“国有股减持”引起的轩然大波表明:如今国有股能否减持已经不是
表面上看,“减持”问题似乎存在着“效率与公平”之争。重“效率”者认为关键在于把国有资产交给“能人”以尽快改进
然而这样看问题未免太
常规市场
然而问题在于,作为“国有资产减持”程序的“产权交易”并不是通常意义的“交易”。我曾指出过产权改革中最大的悖论即“卖方缺位”:产权改革不管是“卖”还是“分”,形式上都可以说是交易行为。但产权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产权“可交易”,而不是如表面上那样似乎是要找到“能人”或确定“价格”。道理很简单:如果产权已经可交易,资源自可优化
在逻辑上解决这个悖论无非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把国有资产公平量化给国民(如东欧一些国家出现的“证券分配法”)以产生初始“卖方”,然后由他们来交易;二是建立以公共选择-监督机制(即民主机制)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使“看守者交易”成为合法的“代理交易”。我们不采取捷克式的分
进一步分析可知,“卖方缺位”的“交易”不可能是通常所说的“双方交易”,它实质上是关于初始交易权利设置的公共选择。我曾通俗地讲:经济转轨好比“分家”。这个比喻不能狭义地只理解为公共资产的“量化到个人”。从实质上讲,计划经济就是“交易权利”高度集中于计划者的经济,而市场经济则是交易权利高度分散的经济,因而由前者向后者的转轨,不管形式上有没有“分配资产”的程序,实际上都意味着初始交易权利的分配。这样一个过程是不能只有看守者与买主“双方”讨价还价的。即使最终交易在“双方”之间达成,由看守者成为公众委托与监督下的代理交易者的过程也离不开公共选择。“国有股减持”引起的广泛讨论及其对决策的
无庸讳言,公共选择过程就是民主过程。国有资产“减持”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没有民主是不行的。这也就是十六大在加快国企改革的同时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道理。其实如果要讲“经济民主”也只有在这里才有意义:市场经济讲的是自由交换而非“多数决定”,在逻辑上自无所谓“经济民主”;计划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父子”经济,“儿子”固然不能选择“父亲”,“父亲”却也不能不照管“儿子”。这样也就谈不上“经济民主”。只有在由后者向前的“转轨”中,人们不能再指望看守者承担“父亲”的责任,自然就要对交他看守的“家产”多留意,如何处置也得有个商量了。不是吗?只有通过经济民主实现公正地“减持”之后,那时才能形成“亲
当然,民主对于公正“减持”是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俄罗斯的教训既表明那里的民主还不健全,也表明对于公正的转轨而言仅有民主是不够的。例如,“减持”作为一种程序需要法治来提供基本的规则,可是我们的“产权明晰”、“乡企转制”、“国资减持”已经进行了很久,却一直处在“摸石头过河”的状态。这倒不见得会影响“进度”----这样的转轨也完全可以雷厉风行,只是这样的做法难免有过浓的黑箱操作色彩,很难做到公正。
当然,搞产权交易所、让评估公司为
当今世界转轨虽已是大趋势,但“自发私有化”无论在东西方都是个贬义词,就是这个道理。尽管已有“立法太滥有法不依”之说,但是对于处置公共资产这样的大事,我们是不是应该先立个法呢?比方说叫《国资减持法》、《产权明晰法》,不管叫什么,它应该既体现公共委托与监督下代理交易的公正精神,也有关于资产评估、公开竞价、过失问责等程序性规定,以便“减持”过程能够合乎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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