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T,2013《经济法》里面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里面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分类,书上写着可以通过三个标准来核准:
第一:因股东非公开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第二:因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开转让
第三: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后面讲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时,书上有写明,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应当定期披露年报。这是是否存在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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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不死稻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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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向高手求助一个问题,关于经济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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