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研读一篇Kateena O`Gorman的文章,粗略了一下文章,作为一名伦敦大学公司法的教授,KOG在他的文章remembering the concept of corporation 中,corporation在文中有的地方译为企业有的地方为公司来理解,其实企业与公司也一样,只是后面谈到古典企业与现代企业的概念,我们不好说古典公司与现代公司,同理公司法很少说成企业法,而remembering我觉得此处应译为谨记或理解的意思,从文章的目录来看,前言中,作者从次贷危机说起,谈到了公司法的构建信条等,谈到了英美的公司法改革,创立现代企业的概念,摒弃企业的古典概念。企业的有限责任,明确股东的责任在公司中以及债务人的关系,等等,最后与银行的信贷联系起来,最后是次贷危机的发生。最后作者认为公司法应当回归古典企业的“skeleton of principle”当中去,自己还在学习ing,附原文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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