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鸣
在传统社会,犯错的人,被人抓住而又不打算送官纠治的时候,所受到的惩罚,往往伴随着羞辱:剥衣游街,剪阴阳头属于常见的“惩罚形式”。到了“文革”期间,这种人格羞辱性的惩罚,又落到了被批斗者头上。然而,在今天的某些地方,居然“古风犹存”,报载,
的确,城市里牛皮癣式的小广告,很让人讨厌,不仅破坏城市面貌,而且内容多半涉及不法,对这种小广告,的确应该治理,我们也可以理解
犯错就意味着失去或者暂时失去尊严,这是人们长期以来的一种成见。这个成见,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犯错被抓,理所当然就要被羞辱,罚人者理直气壮,被罚者默然忍受,围观者兴高采烈,没有人会认为有什么不应该。中国人有讲究面子的文化,所以一些人认为将羞辱作为惩罚,可以收到格外的效果。因此,自命风雅的乾隆皇帝,才会对他不喜欢的某大臣,不打不杀,只赐给一个“名教罪人”的匾,羞臊羞臊他。
然而,这毕竟是前现代社会的习俗和风尚,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法制的前提,就是对社会中每个人的尊严的起码尊重。犯错者即使被当场拿住,要想使之受到惩罚,必须走
更进一步说,一个成年人犯了错,这样羞辱,性质已经很恶劣了,更何况这次犯错者还是个未成年的少年。据报道,这个少年第一次离家到东莞来谋生,妈妈杀了家里的两头猪,才给他凑了800元,刚下车就被骗去了600元,不得已,只能靠发小广告为生。这样年纪的少年,在城里,多半还在求学,而他却不得不只身来到东莞打工。对于这样一个心智尚在发育中,需要受教育的孩子,城监人员这样的处罚,会导致什么呢?不用说,只会对这个城市怨恨。没有足够理性思维能力的他,很大的可能是把城监人员对他的羞辱,转化为对整个城市的愤恨和怨毒。
珠三角、尤其是工厂遍地的东莞,一直在下大力气降低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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