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lued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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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中的私人秩序怎么理解?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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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瑞 发表于 2005-6-7 12:00:00
私人秩序的关键在于采取此措施可以节约交易费用,相对于公共秩序而言。缔约双方对于合同执行中的信息了解更为充分,采用私下协调的方式,既有利于解决交易费用问题,也有利于合约的长期执行。根据威廉姆森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的说法,诉诸法庭等解决方式通常意味着合作关系的破裂。
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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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pichi 发表于 2005-6-7 13:27:00
在合同争议条款中规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说明诉讼也是双方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并不意味着合作关系的破裂。
我背不出电脑键盘的排列图,但这并不影响我的打字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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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v02862 发表于 2005-6-7 14:07:00

私人秩序从某种程度上说是非正式规则,如潜规则、习惯累积等没有用明文规定出来而大家都亦认可的行为规范。

也顺便问一下10楼的聂辉华兄长:

1.改进被你称为会气死的当前学生学术水平应该如何展开?学术界、学校管理层面与学生自身素质等方面。

2.作为学生,把批判的矛头指向学生层次,而忽视其他,似乎阁下对整个学术体系与教师水平现状有避而不谈之嫌?

只是想找兄商讨尔。谢谢。

上帝不掷色子的!! 个人小站,宁静自由人: web.cenet.org.cn/web/on my 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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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辉华 发表于 2005-6-7 21:56:00

1、私人秩序不等同于潜规则,因为潜规则也可以在司法机关影响审判。两者没有什么直接关系。

2、我说现在的学生水平低,但是我说了原因没有?没有。既然没有说原因,你的质疑就没有靶子,也没有必要。本版似乎不允许讨论这类话题,当心版主封你ip。

Shleifer: Oliver, you look so funny!
Hart: What funny?
Shleifer: Every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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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v02862 发表于 2005-6-8 08:08:00

1.我并没有说私人规则等同于潜规则.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内容.

2.纯学术研究如果脱离对学术环境的关怀和思考,我觉得多少会让人觉得子凯先生那幅"不谈国事"一样具有讽刺意义.更何况本版就是研究制度经济学的各种理论,利用该学科理论解释常见的问题,如教育现状,本人觉得似乎不为过分吧.

3.封杀IP的做法是我在各大论坛上遇到的最严重的的惩罚.(本版的规则我确实没具体看).希望聂兄这句话只是戏言哈..(此处精华还是很多,真是封杀了,还是自我感觉挺可惜的).

4.还要感谢建议斑竹给我加分的那帖回复为了看有关帖子内容和下载该版精华,迫切需要钱和积分,兄看我用一般理论做重复分析还为我鼓励,当感谢感谢感谢哈。

5.对你的学术论文和相关思想比较感兴趣,最近正利用课余时间读您的一些作品.不懂之处,还请指教.

祝好!

祝好.

[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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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cy 发表于 2005-6-8 09:27:00

那商会是一种私人秩序吗?因为它是一种私下组织,和国家法庭的性质不太一样,所以我个人认为它也是一种私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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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瑞 发表于 2005-6-8 09:30:00
以下是引用hupichi在2005-6-7 13:27:45的发言: 在合同争议条款中规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说明诉讼也是双方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并不意味着合作关系的破裂。

我想说明的是,并不反对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形式。但是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时,通常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缔约双方的优先选择是采用私人秩序的方式,这样既有利于争议的解决,也有利于双方良好合作关系的维持。私人秩序在解决争议方面的作用,是诉讼所无法替代的!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威廉姆森所说的,实质在现实状况的调查中发现,当缔约双方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时,意味着双方解决争议的方式已经用尽,并且面临的将是一次破裂的关系。这仅仅是一种实际的表征!

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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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5-6-9 09:33:00
再强调一下,所谓私人秩序就是当事人私了、不找任何第三方的秩序。严格来讲,我们不能脱离当事人的关系来独立地判断一个组织是不是私人秩序。如果从当事人角度讲,商会也不是私人秩序。私人秩序不等于私人机构或非官方机构。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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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瑞 发表于 2005-6-9 10:00:00

采用私人秩序的程度的高低,是随不同的国家风俗所决定的。

比较一下日本和美国在采取诉讼这一解决路径上。日本一年(1980)的民事诉讼案件大约是50万件——约占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半。按人均计算,日本人打官司的比率只有美国人的1/20。

而实际表现出来的情况表明,日本人的这种较多采用私人秩序解决争端的方式,给日本的企业带来的好处。也就可以认为,私人秩序同第三方施加的秩序约束相比,具有后者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尤其在中国这样的熟人社会中,情况将更是如此。

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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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tertide 发表于 2005-6-9 13:15:00
以下是引用龚瑞在2005-6-9 10:00:55的发言:

比较一下日本和美国在采取诉讼这一解决路径上。日本一年(1980)的民事诉讼案件大约是50万件——约占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半。按人均计算,日本人打官司的比率只有美国人的1/20。

能问一下数据来源吗,没有其他意思,只是对这个数据比较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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