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开信
文章提交者:亦佛亦魔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尊敬的各位代表,各位列席人士:
大家好,今天我代表XXX等公民,向大会汇报我们的想法,请各位代表和列席人士充分讨论,请各位代表本着对我们的委托人负责任的态度,慎重地投下您手中的一票。
我们的想法是:按照投资收益的分配原则,把国有企业 利润公平地分配给股东——全国人民。
我们知道,各位代表、委员都是深受全国人民信任的人,有着丰富的知识和深厚的阅历。但是,我们也知道,术业有专攻。各位代表、列席人士虽然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但不一定对于国有企业的运作现状和相关法律 有着同样的了解。因此,请各位代表和列席人士,允许我耽误大家几分钟时间,对提案作简要说明。
各位代表,各位列席人士,2006年,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股份制公司 中全民所有股份应享有的税后净利润共计9600亿元。依照《公司法 》要求扣除10%法定公积金后,按目前我国大陆地区人口约13亿计算,平均每人可分得税后利润人民币660元。请各位代表和列席人士不要小看这660元,在贫困地区,对于部分城市贫困人群,这是一个孩子从小学到中学的全部消费。而这笔钱,又完全是全国人民投资产生的收益,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民私有财产。如果每个公民能收到这笔钱,那么,绝大多数贫困地区人口的教育、就医和基本生活保障,就基本上得到了解决。因此,国有企业净利润对全民的分配,对于促进社会公正,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位代表,各位列席人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利润的处置,主要经历的两个阶段。一阶段是改革开放之初,由国家统一调配,集中进行一些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开始后,国有企业的利润,则基本上由企业留存。近期,社会上已经有部分人提出来,要求政府代表全国人民,接受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一定比例的股份的公司的利润分配。我们认为,无论是以前的做法,还是当前社会上的分配设想,在理论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是全国人民,既不是企业,也不是代表国家的政府。把投资收益归企业或者归政府,都从根本上颠倒了所有权关系。如果说全国人民是公司股东,政府和企业则如同董事会和经理等管理层。而公司的利润,不分配给股东,却分配给董事会和总经理,这不是太荒唐了吗?至于政府代表全国人民接受这笔利益,在理论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按国际惯例,政府唯一有权支配的,只能是财政收入,而不能支配公民的个人财产。大家也许会说,政府的开支是必要的,如果能用国有企业利润充抵部分政府开支,那全国人民承担的税负就可以相对降低,间接等于向全国人民分配了国有企业利润。事实上,这种认识也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税收来源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标准是不一样的。税收主要来自社会的既得利益阶层,来自于高收入阶层,而国有企业利润的分享应该是全民一致的。以国有企业利润充抵税收,事实上相当于让穷人多出钱,供富人少交税。这和我们调整利益分配体制,创建公平和谐社会是完全彻底地背道而驰的!
各位代表,各位列席人士,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转增股份,都应在近三年内有一定比例的净利润分配。可见,我国立法的目的,是提倡公司分配赢利的。作为国有企业或者国家享有股份的股份制公司,在分配上当然应当遵从国家立法的目的,优先将净利润分配给股东。而且,目前我国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分配利润时,采取的是全民所有制股份应得利润在企业留存,其他股份利润向股东分配的方式。这在法律上是完全违反同股同权原则,是从根本上违反法律的。
综上所述,向全国人民分配国有企业利润,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可以从理论上理顺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和收益权关系,又可以纠正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处置中存在的重大违法问题,体现我国法律的立法原则。我们恳请各位代表本着对我们的委托人负责,对国家法律的权威性负责,对我们的良心负责任的态度,投下一张神圣的赞成票!您的这一票,是嗷嗷待哺的孩子的稀饭,是风烛残年卧病在床的老人的止痛药,是因无法让孩子过上最基本的人的生活而跳楼的父母的回魂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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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代表,各位列席人士:
大家好,今天我代表XXX等公民,向大会汇报我们的想法,请各位代表和列席人士充分讨论,请各位代表本着对我们的委托人负责任的态度,慎重地投下您手中的一票。
我们的想法是:按照投资收益的分配原则,把国有
我们知道,各位代表、委员都是深受全国人民信任的人,有着丰富的知识和深厚的阅历。但是,我们也知道,术业有专攻。各位代表、列席人士虽然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但不一定对于国有企业的运作现状和相关
各位代表,各位列席人士,2006年,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股份制
各位代表,各位列席人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利润的处置,主要经历的两个阶段。一阶段是改革开放之初,由国家统一调配,集中进行一些重点项目和重点
各位代表,各位列席人士,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转增股份,都应在近三年内有一定比例的净利润分配。可见,我国立法的目的,是提倡公司分配赢利的。作为国有企业或者国家享有股份的股份制公司,在分配上当然应当遵从国家立法的目的,优先将净利润分配给股东。而且,目前我国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分配利润时,采取的是全民所有制股份应得利润在企业留存,其他股份利润向股东分配的方式。这在法律上是完全违反同股同权原则,是从根本上违反法律的。
综上所述,向全国人民分配国有企业利润,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可以从理论上理顺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和收益权关系,又可以纠正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处置中存在的重大违法问题,体现我国法律的立法原则。我们恳请各位代表本着对我们的委托人负责,对国家法律的权威性负责,对我们的良心负责任的态度,投下一张神圣的赞成票!您的这一票,是嗷嗷待哺的孩子的稀饭,是风烛残年卧病在床的老人的止痛药,是因无法让孩子过上最基本的人的生活而跳楼的父母的回魂丹!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