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间融资法律规范“千呼万唤难出面”。尽管政府部门已着手起草《放贷人条例》草案,但至今尚无出台预期。实践中,民间融资活动已成常态。由此,打破民间融资法治滞后现状,尽快将其纳入规范化轨道并走向阳光化迫在眉睫。在国家立法未完成之际,至少可以加快制订民间融资管理地方性法规,建立民间融资登记管理制度,设立民间借贷和融资交易平台,有效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和防控风险。
其次,民间资金流动渠道“十里九回难通畅”。民间融资活动无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民间资金投资渠道不畅。国务院虽先后颁布了新“36条”,但垄断行业仍存在“玻璃门”和“弹簧门”,阻滞了民间资金有效流动。尽管铁路、电信等行业对民资放开了口子,但投资回收期长、风险大,民资不愿进入。民资希望进入的金融领域,门槛依然较高。可见,为民资寻找投资渠道的道路依然漫长。当前,应借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的东风,打破金融垄断,降低民资进入银行门槛,引导民资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或民营银行。同时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放宽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条件,吸收民间资金。
再次,民间融资活动监督不应“藏在深闺人未识”。眼下对民间融资活动缺乏专门监管机构,各级政府虽成立了打击处理非法集资办公室,但无常设力量,仅挂靠政府名义,办公室放在当地银监局,成了银监部门的“独角戏”,对民间融资活动反映滞缓,缺乏实质管控措施。对民间融资规模、民间融资活动频次和苗头等等心中无数,更谈不上前瞻性预防措施。当问题暴发时,只能充当“救火员”和“马后炮”角色,于事无补。应改变当前监管松散无力状况,健全监督组织机构,充实监管力量,对监管不力、导致民间融资活动混乱,频繁发生大案并造成社会危害的地区,要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此外,民间融资宣传引导不能“像雾像雨又像风”。民间融资存在的乱象,除了与当事人逐利本性直接相关,与相应的宣传引导存在短板有很大关系。大多数民众对非法融资活动的风险认识不足,容易受到高息诱饵的欺骗。对此,必须主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开展经常性宣传引导,把民间高息融资活动的危害性和各种手段公之于众,提高民众风险识别能力,拒绝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从而阻止非法融资活动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