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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被指违法 致企业损失700多万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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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执行被指违法 致企业损失700多万

【大公中原新闻网讯】(记者冯雷、李冠红)2013年7月8日,三门峡惠能热电公司举报,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以下简称郑州中院)严重违反法律程序,非法选择评估机构、低价评估资产、非法排除正常竞买人、剥夺当事人的法定知情权和阅卷权,致使企业资产被低价拍卖,利益极大受损。请求媒体提供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调查中了解到,2009年,由于三门峡惠能热电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慧能公司)不能如期返还上海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的承兑汇票19937552.9元及利息,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2009年9月11日,郑州中院作出(2009)郑民四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门峡慧能公司对以上所述的贷款和利息如期返还,陕县支建矿业公司对三门峡慧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申请郑州中院执行。因此,郑州中院决定对陕县支建矿业公司的两个采矿权进行执行,这其中包括支建煤矿和崤山煤矿。

郑州中院执行过程中被指违法

三门峡慧能公司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三门峡慧能公司是被执行人陕县支建矿业公司84.64%股权的股东,所以它既是本案被执行人也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而郑州中院法官在执行过程中违法低估、超低拍卖的做法严重损害了三门峡慧能公司和陕县支建矿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执行中违法问题如下:

一是执行法官违法选择评估机构。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取。然而,本案法官选定的评估机构北京中瑞金友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却不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名册中;

二是非法机构对两采矿权超低评估。两个采矿权的煤炭资源储量1490.4万吨,可采储量900.9万吨,另铝土资源储量43.64万吨,可采量36.27万吨,合计评估价值仅2278.28万元,评估价远远低于实际价;

三是对竞买人的报名条件恶意设置障碍,故意造成流拍的假象,达到低价定拍给某公司的目的。在拍卖期间,平顶山瑞平煤电有限公司按照郑州中院拍卖公示的要求,将200万元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并愿意以上述评估机构评估的2278.28万元或更高的价格受让债权,但却被以“必须有河南省国土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其有采煤资质才能参与竞拍”为由拒绝参与竞拍。令人更加意外的是,在第三次竞拍时,却以1500万元的价格贱卖给没有任何资源整合资质的三门峡金海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更名为三门峡支建实业有限公司),相比非法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还损失700多万元;

四是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阅卷权。郑州中院法官在执行中故意不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还拒绝当事人及委托代理律师阅卷。郑州中院法官此举严重违法,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采访郑州中院无回应

记者经过了解得知,郑州中院拍卖前也曾在媒体上做过两次拍卖公示,走的是正常拍卖程序,但是前两次却都以流拍告终。

三门峡慧能公司对前两次拍卖造成流拍持有意见,他们认为,采矿权被低价评估又被低价拍卖,使得本来完全可以得到清偿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得到完全清偿,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举报人反映的相关问题,记者多次与郑州中院方面联系,希望能有一个正面回复,但是截至发稿前,记者未能接到郑州中院的回复。

本网将持续关注事情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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