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
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
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
企业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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