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道德建设是一项基础工程 | |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在人们的满怀希望和殷 切期待中,终于在最近正式出台了。人们之所以要对教育部寄以满怀希望和 殷切期待,是有多种原因的:首先,按照中国国情和教育体制,除了某些 军事和武警院校外,其他几乎所有的大学在业务上均归口教育部领导。 就是说,作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教育部的作用是独一无 二、至关重要的。其次,围绕学术道德建设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员会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也通过不久前实施《中国科学院 院士科学道德自律条例》的方式,已经领先一步,踏踏实实地把工作开 展起来了。再次,随着《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实施,全国性的公民道 德建设也已经全面启动。如何在高等院校中把《公民道德建设纲要》落 到实处,已经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现实任务。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面对近来愈演愈烈的学术剽窃等问题,人们在痛心疾首之余,也确实期 望教育部大刀阔斧,有所作为。 人所共知,学者的本职工作就是从事学术研究,而良好的学风则是 保障学者的学术航向的前提。这也都是一个学者之所以成其为学者、学 术之所以成其为学术的常识。在高等学府,一个教师之所以能成其为教 师,不仅要“授业、解惑”,而且还要“传道”,“为人师表”。学高 为师,身正为范,也同样是常识。但是,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比如愈 演愈烈的学术剽窃问题,就是非常令人忧虑的学术腐败现象之一。《社 会科学报》批评的北大博士生导师王铭铭教授在他的32万字《想象 的异邦》一本书中即有10万字抄袭自另一本书(哈维兰著《当代人类 学》)的事件,只是最令人匪夷所思、触目惊心的例证之一。 学术剽窃等问题,也就是《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所说的“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某些方面还比较 严重的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问题”,其主要表现,按照《意 见》的归纳,包括“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本学术道德,侵占他人 劳动成果,或抄袭剽窃,或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粗制滥造 论文,个别人甚至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研究 成果鉴定、项目评审以及学校评估、学位授予审核等工作中也出现了 一些弄虚作假,或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现象;有的人还 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学位、文凭,有些学校在利益驱动下降低标准乱 发文凭。”这些问题,有的已长期存在,有的已相当严重,有的还在 继续蔓延泛滥,还有的尚处在潜伏状态,但都对我国的教育与学术风 气、学术形象、学术环境、人才培养等,为害极大。这一点,正如原 副总理李岚清在全国高校党的工作建设会议上所强调的:当前,特别 要注意“防止和纠正少数教师剽窃他人学术、科研成果以及 各种奖励、职称和学位评定中的弄虚作假问题,坚决维护高等学校的形 象和声誉。”应该说,在这种情况下,教育部上述《意见》的出台,是 非常及时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从五个方面对学术道德 规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第一,增强献身科技、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 和社会责任感。《意见》强调,要“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 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第二,坚 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意见》提出,要自觉维护 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把学术价值和 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中要坚持严肃认真、严 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反对投 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第三,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意见》指 出,“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 名,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第四,在参与各种推 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学术评价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 评价标准,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维护学术评价 的客观公正。第五,以德修身,率先垂范。作为大学教师,要用自己 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 德。对于端正学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重要性,《意见》也给予了 充分的强调,指出这是“当前我国高等学校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 务”。关于把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切实落到实处的问题,教育部也在《意 见》中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举措:“高等学校校长要亲 自抓学术道德建设,形成全面动员,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 要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学校校风建设的整体工作 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使 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为此, 《意见》还提出“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 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生 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要大力宣传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和学术道德建 设卓著的单位。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风 气。”这些意见和举措不仅明确无误,而且也都是切实可行的。 要把学术道德建设切实落到实处,毫无疑问,建立健全学术惩处 机制是最重要的制度性环节之一。教育部《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 学术惩戒处罚制度”,并规定:“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各级教育 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消项 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称号,甚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 罚。”《意见》指出,“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 为,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上述对违反学术 道德的行为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的规定,这 本来是十分必要、极端重要的。目前学术剽窃等问题之所以泛滥成 灾,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给予必要的处理和处罚。不过,我 所担心的是,接下来《意见》又同时着重说明的以“教育帮助为主”、 “处罚为辅”、“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等等,很可能成为有 关高校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难以真正处理和处罚的借口和遁词。 事实上,迄今为止,尽管已经暴露的学术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 行为”已相当严峻,但除了原华东理工大学教授胡黎明曾因剽窃事 件而受到处分、北大教授王铭铭被停止招生博士生等例外情况,其 他的人还不是照样稳稳当当地做大学教授吗?所以,不管是教育部 还是各大学,无论是“确立门规”还是“清理门户”,都不能仅仅 满足于唱高调、作表面文章上,更不应该停留在只说不做或说到做 不到、说说而已的地步。拿出行之有效的惩戒处罚措施固然是重要 的,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坚决付之以行动。强调“对学术活动中各种 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痛定思痛”,是必要的, 但痛定思痛,我们确实再也不能搞那种自欺欺人、掩耳盗零式的所 谓“扬长护短”的“人才保护”法了。不然的话,又如何谈得上“ 真正起到扶正压斜的作用”?人们常常说要“惩前毖后,治病救 人”,可是,不“治病”,何以“救人”?不“惩前”,又如何 能“毖后”?天助自助者。否则,国家对于高校投入得再多,又 有何用?事实上,我们今天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严峻的挑战:在中 国,除了国家财政特别倾斜支持外,究竟什么是支撑“世界一流 大学”的根本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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