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京:解读"让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
只要城乡居民大幅增收,拥有财产性
文/王东京
近几天,我接待了好几批来访记者,也有外地媒体打电话来,让我对党的十七大关于“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法做解读。既然以教书为职业,答疑解惑,责无旁贷。不过,没看到官方的权威解释,也不知别的
经济学说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是动产;而房屋、车辆、土地等为不动产。所谓财产性收入,则是指转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以及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比如说,老百姓出租房屋获得的房租,投资股市的获利,存银行、买国债的利息,都是财产性收入。
显而易见,要让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两个前提重要:一是保护私人财产;二是允许财产参与分配。不保护私产,人们就不肯积攒财产,没有财产,所谓财产性收入就成了无本之末。当年计划经济时期,一大二公,谈“私”色变,除了有少量私人存款,别无其它,连住房都是国家的,所以那时老百姓多数没有财产性收入。
有了私产,但若不允许财产参与分配,也不会有财产性收入。以往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按资(财产)分配就是剥削,受其影响,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只把劳动所得看作正当收入,存款利息被认为是鼓励性报酬。除此之外,一切财产性收入都视为非法,自然也就不会鼓励,甚至不被允许。设想一下,假如房屋出租不能收钱,谁会把房子租出去?倘如此,房产充其量只是财富,无增值
今非昔比,中国如今发展市场经济,保护私产当属题中之义。五年前,党的十六大就强调要完善保护私产的法律制度,随后国家着手制定《物权法》,虽几经周折,《物权法》还是于今年年初出台,自此,私产保护应当说已不成问题。至于财产参与分配,中央早有明文规定,而且十七大又重申,允许劳动、资本、技术、
中央的思路很明确,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例。固然,要让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必须让低收入者增收,唯有如此,人们丰衣足食而有剩余,才有可能去置办财产。眼下的问题是,政府如何帮低收入者增收?如何让更多的人拥有私产?这里的关键是普通劳动者,他们的收入只够养家糊口,没有积累,何来财产可言?尽管国家可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但工资是劳动力
提高最低工资的标准是一个办法,但不是根本之策。退一步说,即便最低工资能保城镇居民增收,那么广大农民怎么办?看来,还得从统筹城乡的高度,为更多的人创造增收的机会。
笔者一贯主张,城镇居民增收,文章一定要做在农村;农民致富,文章却要做在城镇。先说农民,近三十年来,
举个例子,河南豫东平原是纯农业区,当地农民说,种地太少只能温饱,每人种20亩地方可致富。按一亩地年净收入500元算,20亩地就可达一万元,种地的农民富了,有了钱可存银行或者投资其他地方。而那些不种地的农民,则可进城务工,不仅可拿到工资,乡下耕地转租还有租金收入。问题是,减少农业人口,必须靠加快城镇化来支撑,所以我认为,农民致富的文章要做在城镇。
说城镇居民增收的文章要做在农村,有两点理由:一方面,城镇职工工资是
另一方面,是从机会成本看,农民增收也会迫使雇主给员工加工资。企业效益好,雇主有
再说财产性收入。笔者认为,只要城乡居民大幅增收,拥有财产性收入则水到渠成。想想看,人们有了余钱,能干什么?除了少数人用来压箱底,多数人会投资,投资就会有收入,哪怕是存银行也有利息。所以让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说到底还是先要让更多的人有更多的劳动收入。当然,保护私产与允许财产参与分配也重要,好在这方面中央已有明确表态,我们要做的,就是按中央精神去落实。
(本文作者系中央党校经济学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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