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wh7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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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热点] [建议]积极优先发展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全面促进城市化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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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qqqq4620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5-6-15 09:53:00

个人认为,特大和超大型城市对我国未必适应,一方面我国各种资源相对匮乏,而有条件发展特大和超大型城市的地区,人口密度则过大,很容易对环境带来沉重压力,另一方面缺乏创新能力的特大或超大型城市很容易形成对周边地区资源的聚集作用,会影响周边地区的发展,造成整体的不均衡,因此我觉得与其提出优先发展特大和超大型城市,不如优先发展学习型城市或创新型城市。

还有一种选择是创建特大或超大型城市圈,圈内城市各有特色,相互之间开展互补合作,这样应该更好一些。

再次当爹!
压力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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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fang1981 发表于 2005-6-15 10:06:00

我认为当务之急不是发展特大城市或超大城市,而是要关注平衡发展,让特大城市自然而然的形成。只有平衡发展特大城市才有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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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fang1981 发表于 2005-6-15 10:19:00
在东西部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应该优先发展中西部,而不是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去扩大这个差距。国家应该采取更优惠的政策鼓励中西部投资。东部的继续开发对促进国力的提升的作用已经不是很大,而且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必然造成资源的浪费。加快中西部的发展可以迅速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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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wh7059 发表于 2005-6-16 00:10:00
我这主题主要是针对中国的城市规划法限制发展大城市而积极发展中小城市而提出来的.并且城市规划法对我国城市划分标准太低,完全不符合我国作为总人口和城市人口超级大国这一国情的.所以我提出应该大大提高城市划分标准,全面促进城市化.
寄寓客家寂寞寒窗空守寡迷途远避退还莲迳返逍遥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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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Mao 发表于 2005-6-16 00:59:00

有道理,我也这样想过,但这比我想的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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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wh7059 发表于 2005-6-16 08:05:00
我这个主题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比如说,中国人口这么多,鼓励发展私家车就会变成一种灾害.但是别的国家(印度除外)就不会.甚至于在某些时期,发展汽车产业是推动社会经济进步的最大推动力,就像目前城市化是中国推动社会经济进步的最大推动力一样.
寄寓客家寂寞寒窗空守寡迷途远避退还莲迳返逍遥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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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qjy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5-6-16 08:18:00

我以为私家车在中国应该被限制发展,但这不可能明确体现在我国经济发展政策中,因为这样就少了很多带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因素,比如汽车相关消费,道路建设等等。但这得不可以想象到某一天,中国的汽车普及率达到欧美国家水平的时候我国的交通状况将会是什么样子。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16 8:23:31编辑过]

不知不觉中时间又过去了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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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qjy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5-6-16 08:19:00
以下是引用zwh7059在2005-6-13 8:05:03的发言: 不会的,你所说的这60个城市新吸收4亿,同时中小城市也会在这些大城市的带动下获得很好的发展,大概可以新吸收3亿以上的人口,再加上中国目前原有的5.5亿城市人口,那就达到了12.5亿了.

你是说要在中国重新建设60个超大和特大城市来新吸引4亿人口的城市化?这只是你的认识啊,我原本的意思只是,有可能的在现有城市的基础上扩建成.......。

不过我始终不赞同优先发展超大或特大城市的做法,这不可能成为我国城市化的主题。但利用超大或特大城市的极化作用却是必不可少的。

不知不觉中时间又过去了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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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wh7059 发表于 2005-6-16 08:29: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敬请留意
寄寓客家寂寞寒窗空守寡迷途远避退还莲迳返逍遥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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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sky_nj 发表于 2005-6-17 16:33:00

大都市肯定是要发展的,关键是在发展的同时怎么解决好区域之间的平衡问题,任何一个有发展力的系统首先是一个平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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