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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是指传统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服务机构,区别于商业银行的特征是风险不隔离;在美国,投资银行往往有两个来源:一是由综合性银行分拆而来,典型的例子如摩根士丹利;二是由证券经纪人发展而来,典型的例子如美林证券。编辑本段历史关于混业和分业的历史主要市场美国美国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拆发生在1929年的大崩盘之后的1933年,该时期联邦ZF认同混业经营导致高风险的观点(当然,1929年大崩盘是支持该观点的重要理由),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获得通过,一大批综合性银行按照法案进行了分拆,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摩根银行分拆为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摩根士丹利以及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摩根大通。随着美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以及信息技术的进步,1999年新出台的《Gramm-Leach-Bliley法案》撤销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条款;主要市场欧洲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一直混业经营,所以形成了许多所谓的“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或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如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瑞士银行、瑞士信贷银行等等。编辑本段利弊混业的优点是相对高的效率,缺点是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1933年之后的的60多年里,金融业应该混业还是分业的观点一直未能得到高度统一,直到美国在九十年代开放了混业以后,混业的观点依然未能在全球范围得到一致认可。编辑本段典型业务股票和债券的发行、承销(一级市场),发行完成后的交易经纪(二级市场),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的财务顾问以及融资安排,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对冲工具和衍生品的发行等不断创新的金融服务。收入结构承销(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经纪、自营、财务顾问、其他从业的个人收入非常高,属于金字塔的顶端,投行高管的高收入经常备受责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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