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cq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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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与需求] [讨论]请教 需求曲线 等的时期问题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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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q8 发表于 2005-6-11 23:30:00
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5-6-11 22:19:03的发言:

如果只有交换双方(两个人),那么实际成交价格就是均衡价格。前提是都足够“理性”。

在完全竞争市场上,众多个体的需求曲线汇总成市场需求曲线(买方),众多的个体供给曲线汇总成市场供给曲线(卖方),最后由买卖双方各出一个代表,根据市场需求、供给曲线,象两个自然个体一样,来进行交换,从而决定的市场的均衡价格。那么:

10. 完全竞争市场的均衡价格,竟是一个在双边垄断情形下确定的均衡价格?

无爱即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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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q8 发表于 2005-6-11 23:56:00

某条街上的电脑等家电维修价格、理发服务价格,经过一定时间的调整,业已达到均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价格没有变化)。后来由于某大学的机电专业的学生、信息学院的学生,另一职业学院的理发专业的学生,频繁上街去义务维修家电、义务理发,导致:需求方尽可能等着学生上街服务;供给方(那些小店主们)被迫降价,关门歇业。

思维实验(进一步抽象):设供给方中有一半的供给者突然采取公益行动,那么必然打破原有的均衡价格。后果是:需求方福利增大;公益行动的供给方,由于经济利益减少,但精神效用增大,设总福利至少同原来一样;未采取公益行动的供给方福利受损。那么:

11. 设三方构成的集体,在公益行动前后的总福利不变。但公益行动却导致了,通过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来增进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我的问题是:公益行动扰乱了的原有的市场均衡价格,导致了“非帕累托最优”改进?

12. 设三方构成的集体,在公益行动后的总福利增长。公益行动在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基础之上,使集体利益得到的增进。我的问题是:如果我们设定一个集体福利增进的目标,通过益行动(如政府的扶持,捐赠等)来实现,那么我们应当损害哪一部分人的福利?增进哪一部分人的福利?

各位帮我看看,我的逻辑推理在哪一步出现了毛病。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11 23:58:33编辑过]

无爱即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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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5-6-12 11:46:00
在总体(一般)均衡框架中,经济参与人就没有供求曲线了。供求曲线是局部均衡框架的概念。因为总体均衡中(全局)价格(向量)是被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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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5-6-12 11:47:00
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5-6-11 22:12:16的发言:…如果一个成交行为需要若干时间才能完成,那么最后的成交价格就可以代表这段时间的价格…

这样,一段时期的价格还是由某一时刻(点)的价格来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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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q8 发表于 2005-6-12 12:02: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5-6-12 11:46:15的发言: 在总体(一般)均衡框架中,经济参与人就没有供求曲线了。供求曲线是局部均衡框架的概念。因为总体均衡中(全局)价格(向量)是被决定的。???

致sungmoon:我在第10问中所求教的问题是:处于完全竞争市场情形下的一种商品的均衡价格是否是在双边垄断情形下形成的。这应该是一个局部分析框架?

无爱即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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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5-6-12 12:33:00
按照先前的均衡标准,如果公益活动形成了新的均衡(这一状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变化”),则仍是帕累托改善的。这相当于一部分厂商采用了更低成本的技术,降低了均衡状态下的平均成本,另一部分厂商可能被淘汰出局或也被迫降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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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5-6-12 12:42:00

“(全局性的)双头垄断”能否形成“完全竞争市场”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竞争性的含义之一是,供求双方均是价格接受者而非制定者(All are price takers rather than price makers),供求曲线也相对于价格接受者而言的。

“双头垄断”这一概念本身就可能与“双头竞争”矛盾,垄断意味着对市场价格可以施加显著影响,而竞争意味着不能对市场价格施加影响。市场上如果只有一个买者与一个卖者,双方如果知道相互的地位,他们还愿意做价格接受者吗?

我们固然还可以强设他们都是价格接受者,但(本身不产生成本的)“瓦尔拉斯拍卖人”(或者某种类似的机制)可能就要粉墨登场了,这就需要更强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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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5-6-12 12:49:00
以下是引用ncq8在2005-6-11 23:56:53的发言:…公益行动在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基础之上,使集体利益得到的增进。我的问题是:如果我们设定一个集体福利增进的目标,通过益行动(如政府的扶持,捐赠等)来实现,那么我们应当损害哪一部分人的福利?增进哪一部分人的福利?

关键之处在于这里的“公益活动”是否是竞争性活动,这一前提将直接关系到均衡结果的性质。(理性人参与的)竞争性的“公益活动”相当于引入了使行业平均成本降低的技术。这里的竞争是全局的(因为我们试图做全局均衡分析),理性的“公益活动”参与人还要处理涉及自身偏好与自身禀赋的竞争(“自己与自己竞争”)以实现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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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5-6-12 13:04:00

坚持“竞争”并且各变量具有良好性质的前提下,竞争均衡结果是帕累托最优的(即没有“利己不损人”的可能)。每种竞争均衡结果是相对于一定的偏好、禀赋、技术的(它们是外生的),这些条件不同,将可能形成不同的竞争均衡状态,但每种竞争均衡状态都是帕累托最优的,也就是说,这里的帕累托改善(从而帕累托最优)也是相对于一定的偏好、禀赋、技术的,我们不能在改变偏好、禀赋、技术的前提下谈帕累托改善。

再或者,竞争均衡及其“帕累托最优”性质不是定义在偏好、禀赋、技术可变化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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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yan 发表于 2005-6-12 16:30: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5-6-12 11:47:33的发言:

这样,一段时期的价格还是由某一时刻(点)的价格来定义

是这样。这个时间点就是交易完成的时刻。所以我理解一个现实的需求量与现实的价格是同时确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两者都随某种外生的变量同时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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