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食品市场监管难形成原因与专项整治措施之我见
问题研讨
一、
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历来为我国党和国家所重视。尤其是在2007年7月26日,继我国颁布《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之后,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食品等特别规定》)。这个《食品等特别规定》是国务院将关于保障食品安全与药品安全的几部法律,柔和成一体,并予以细化;由单纯行政部门执法行为变成政府综合执法行为的一部法规,是建国以来首部食品安全综合法规,它表明了我国政府实行保障人权、实行人道主义、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立场和长远目标。
二、
可喜之余,仍可忧虑的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虽然已建立健全,可是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在某一时候、某一阶段还达到严峻的状况,表现出食品安全监督难的诸多问题。例如;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食品生产加工不卫生问题、食用农产品的农药残留率超标损害人体健康问题、食品假冒伪劣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生产销售者无证无照问题、食品安全事故追查难和投诉难等等有关食品安全的诸多问题,令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深感头疼。造成食品安全监督难的原因,笔者分析如下:
1、原因之一是食品安全法律的滞后和空白。 自从我国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和计划经济转轨市场经济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框架相对构建的比较滞后。全国人大于1993年才颁布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5年才颁布了《食品卫生法》;2001年才修订了《药品管理法》(1984年制定);2006年才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于2003年才颁布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7年才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目前,我国还缺少一部《食品安全法》(据说全国人大正在加紧制定),还缺少一部《进出口食品安全法》、《食品监管法定机构暂行条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暂行条例》、《食品安全事故投诉处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上重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比食品市场经济发展,滞后出台了十几年至二十几年以上。我国食品法律的空白过去一直沿用政策来代替法律管理食品安全问题,后来用法律取代了政策后,就出现了衔接不上、应用不适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食品安全监督难。
2、原因之二是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地方政府没责任、监督管理部门之间职能重叠、职责不清。 在国务院《食品等特别规定》颁布以前的几十年来,没有哪一部食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监管职责,食品安全的监管一般由单行法律规定了具体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例如:食品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具体执行《食品卫生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具体执行《产品质量法》(自该法颁布以来,为了避免职责混乱不分,2002年国务院重新明确了: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职责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市场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职责由工商行政管理监督部门承担);药品行政监督部门具体执行《药品管理法》;农业行政监督部门具体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假如一旦市场内出现了食品安全事故与事件,当地政府就会把责任推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因为你食品监管出了事故;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则会把责任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因为你对食品厂家监管不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又会把责任推到工商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因为食品到了市场属于你市场的监管范围;工商行政管理监督部门最后再把责任推回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因为食品的监管本来就是你食品卫生防疫的事。这种“踢皮球”似的推卸责任、互相之间推诿扯皮和食品安全监督难的现状,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最终损害的是政府的公信力;最终损害的是中华民族的千秋大业。
3、原因之三是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力度不够、配合不力、“孤军作战”。
食品安全监管地域有:商场、超市、早市、夜市、“跳蚤”市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展销会、公司、工厂、种养植基地等各种生产经营场所;食品安全监督具体内容有:猪肉、牛羊肉、蛋禽、粮油、蔬菜、水果、乳制品、糕点、糖果、烟酒、茶叶、饮料、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各种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的对象有:工人、农民、学生、专家、学者、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有病残疾人员等男女老少社会各界人员。由于监督的点多面广、监管人员人少、监管手段落后、监管部门之间单独履行职责、相互信息不通、相互配合不力;再加上各个监督部门之间都还有各自的行政管理规费需要征收,占用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成本和精力,以至造成了食品安全监督难的状况。
4、原因之四是食品生产经销办证办照“门栏高”、“一刀切”结果,忽略了弱势群体,阻碍了低水平、低档次生活线上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发展。
对于食品生产经销者(包括公司、厂家),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上有严格明确的法定许可条件,达到法定许可条件的,就可办理《食品卫生生产销售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同时缴纳高额的办证办照费和检测费、查体费、摊位费等行政规费,就可生产经销食品;达不到法定许可条件的,就什么法定证照也办不了;再加上即使办理了证照后,还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各种管理税费,对于一些“精明”的食品生产经销者来说,只好偷偷地转入“地下”;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和规模小的食品小作坊、小摊点、小商店游离在法律法规管理条框之外。这些加工销售食品者的特点是:(1)工艺简单、方便快捷、无证无照、小本经营(甚至几十元至几百元均可)、土生土灭、此起彼伏;(2)人员复杂、流动性大、短期行为、遍布城乡大街小巷与车站码头;活跃在早晨、傍晚与上下班间隙中;(3)与监督管理部门日夜周旋“打游击”。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食品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监督部门)来了、管紧了,他(她)们就躲或跑;监督管理部门走了或下班了,他(她)们就照常“营业”;一旦被查住,大不了被没收生产销售食品经营工具或罚点款,不会受很大的损失;(4)让他(她)们办理食品加工销售的法定证照吧,又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让他(她)们办理法定证照吧,又无法纳入管理监督范围;又因为他(她)们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是国家重点照顾扶持的对象,也不心甘情愿地向国家缴纳太多的税费;同时还由于方便了周围群众,群众也不反感,反而同情,这就造成了不利的执法环境。
就这样,社会弱势群体的无证无照者,扰乱了食品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形成了监管难的局面;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追究难、查源难,法律诉讼理不清、扯不断,造成了不良社会后果,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
国务院颁布了《食品等特别规定》后,又制定了《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在该方案中明确了8大工作任务和20项工作目标。其中有12项工作目标要达到100%(国家工商总局承担了3项100%的工作目标)。以上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涉及国家的 16个部委局,任务艰巨、任重道远。笔者以为欲完成国家制定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目标,除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食品等特别规定》(第503号令)之外,还应该实施以下几项对策:
1、对策之一:各级政府建立健全食品监督管理块块网络,与垂直领导的食品药品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条条网络并行,形成互相独立、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食品监督体系。食品安全贵在监督,没有监督的食品就根本谈不上食品安全。既然国务院在《食品等特别规定》中,赋予了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的职权,那么地方各级政府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制》的同时,还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行政管理网络制》、《食品安全政府联席办公制》、《食品安全预警、追溯、应急等监控制》等食品安全监督机制。目的是通过构建由政府牵头、各行政职能部门参与的食品监督块块网络,以食品安全监督员、食品安全监督协管员、食品安全调查员等具体身份,对食品生产销售出现的正常与非正常秩序、产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紧急突发事件等情况,予以调查、预警、监控、追溯、应对等行政管理,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督。
至于 垂直领导的食品药品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条条网络,主要职责应该是履行食品法律法规,从食品市场准入方面、认证方面、召回制度方面、监控检测方面、追溯方面、处理纠纷等方面进行条条监督。如果与政府的块块监督 网络发生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2、对策之二:实行食品安全行业自律管理制。通过行政强制性地建立食品安全行业自律协会,实行对食品安全的行业监控。例如:成立粮食、油料、茶叶、保健品、食品加工、食用农产品、药品、动物饲养、蔬菜、海产品、兽药 等生产销售行业自律协会(也可叫商会),制定行业监管标准,随时与政府等食品监管部门,沟通信息,反馈行政建议与意见,协助政府监控食品安全。
3、对策之三:实行食品生产销售AB等级市场准入制。由地方政府依据国家食品法律法规,按照食品生产销售者的规模、范围、渠道、产品质量要求标准等卫生安全条件,划分细则类别,制定出AB二个等级不同的市场准入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原则是既不与国家食品法律法规相冲突,又可因地制宜,灵活机动,彻底解决对弱势群体者无证无照进行生产销售食品监控监管难的问题。例如:对弱势群体凡进行生产销售 者,只要是通过法定检查自身无传染疾病、符合起码的卫生标准、在符合国家城乡规划建设的地面,就由卫生防疫监管部门颁发B级《卫生生产经营许可证》;就有工商行政管理监管部门颁发B级《营业执照》;就由城乡规划建设监管部门颁发B级《设摊经营许可证》;同时减半或免费收取登记费、免收各种行政规费。目的是对弱势群体者纳入食品监管、提供政府救济、解决民生问题、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安定。
4、对策之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曝光制。通过报刊、影视、电台、互联网等新闻传播媒体,由政府食品安全监督权威部门,以新闻发布会、食品曝光台、食品研摩会、食品交流会等形式,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同时也由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举报奖励制度》,支持鼓励民间行为与民间舆论,对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及食品生产销售者进行安全监督。
穆伟华
2007年10月30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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