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这里,你的意思是在“价值”本体论上面。换句话说,就是在寻找一个定义“价值”的“规则”。
我觉得,“人的生活”和“生活水平”都很抽象。在西方经济学里面,生活水平就是用效用论来表述的。特别是在社会福利理论上面,能够看得更清楚。象单纯描述物质数量的“GDP”,就是纯客观的东西,它只是时间序列上的一种纵向比较,没有涉及到它对人主体需求的满足程度。也就是说,上一年的生产了五百双袜子,一百斤大米。第二年的gdp仅仅是从两者的数量上描述经济的发展,而不是从人对两个时期需求结构变化去衡量。纯主观的“生活水平”基本是不可以具体衡量的。可以具体衡量的,就不能够直接描述“生活水平”
当然,我并不是否定生水平这个本体论基础。
但使用一个本体论或规则去定义价值,有些问题必须要考虑。上面那种可描述与可衡量性,是一个很客观的,无法回避的问题。
其次,定义价值概念,特别是在马克思经济理论下定义价值概念,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价值的消失”!
把人作为价值定义规则中不可缺少的一个要素是必须的。但是应该主义到,马克思的价值并不是与人的永恒存在而共同永恒存在的。
马克思的价值是阶段性概念。这个概念是可消失的。他讲述了共产主义时代价值消失为起点。这个价值的消失过程,是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非常重要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的存在,马克思经济理论就失去了意义。因为他的理论就是讲述这个价值消失的原因和过程的理论。
最后就是,生活水平不管是否能够作为价值本体的定义基础,但是作为微观存在则是不可忽视的。价值可以消失,但生活不可以消失,生活的意义我觉得是超价值定义基础的。因为必须在价值之外找一个更为终极的本体,才能在这个本体上描述价值的消失过程---但是,这个本体,我觉得用“生命回归”比生活“生活水平”更好。当然,这就回到了马克思最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到的异化和回归问题。
我认为人的回归问题,比一个简单的“生活水平”,具有更广阔的含义。因为回归问题超越了经济领域,因此才能够成为推导价值消失过程的终极概念。如果“人的生活”是从经济角度定义的,那它必然意味着某个外部约束条件,而外部约束条件的存在,就意味着某个价值的存在。因此,如果把经济概念下的“人的生活”作为价值的本体,那就意味着价值的消失过程,“人的生活”也消失了---我想这应该不是老黄的本意吧。
上面是我针对价值本体,或对价值进行定义时需要考虑的三个问题。希望黄教授在思考价值定义规则时能够考虑到上述三个基本问题。
理论家们都将“人的生活”看成很抽象的事情,但是,一般百姓则把这种生活看成最具体的事情。因为它体现为每天必须要做的柴米油盐的事情。确保人能够生活着,努力使人生活得更好,这就是“价值”的意义所在,而所谓效用与费用,不过是围绕着这一点而展开的一系列运动。在现阶段,国家追求使老百姓能够过上“小康”生活,而这需要充足而廉价的用品,因此,小康生活这种价值提升,是建立在充足的廉价用品这种缩小了的物价值基础上的。
因此,生活水平不仅以效用来衡量,而且用“获得效用的难易程度”来衡量,无法获得的物品,对人的生活水平没有什么意义。
同时,物的价值的消失正是价值本体得以最大化。因此,区分价值本体与物的价值具有关键的意义。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