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jb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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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aaa 发表于 2005-6-22 11:10: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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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在一个叫地球经济论坛的地方看到了一篇文章,当中介绍了薛兆丰先生,将其称为“当代的严复”,吓了我一跳!我记起了04年9月,在一期《南方周末》上看到了薛兆丰先生的一篇文章,名字叫做《经济改革就是要落实转让权》,对文中的观点我是不以为然的,于是写了一篇文章反驳,打算投稿给《南方周末》,不料从国庆前一周到国庆后一周,回复的邮件永远是一句话,让我过完国庆再投稿。我很羡慕《南方周末》的编辑有这么长的假期,恐怕他们要连休到元旦,况且报纸讲究时效,过了期就没意思了,所以也就偃旗息鼓了。现在一句“当代的严复”倒让我想起了那篇文章,翻出来看看,似乎还没怎么过时,就打算借咱们这儿发表吧,大家批评。说实在的,我还真没看过这位“当代的严复”的其他什么文章,是我孤陋寡闻吧,可就凭这篇文章,我敢说别人是捧的太厉害了,薛先生要做严复,那是马尾巴拴豆腐——提也提不起,就是和那些曾经严谨治学现在信口雌黄的学者如张五常、张维迎等人来说,也是戴着斗笠亲嘴——还差一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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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论坛的 南方周末 经济改革 经济论坛 孤陋寡闻 原创

沙发
jbaaa 发表于 2005-6-22 11:11:00

错误的义理与考据

——评《经济改革就是要落实转让权》

9月9日出版的《南方周末》刊登了薛兆丰先生写的《经济改革就是要落实转让权》的文章,看过之后,一个感觉是:薛先生的意思虽然“明明如月”,但支持薛先生的那些论据都有问题。古人总结出写文章的诀窍是:义理、考据和辞章。薛先生在义理和考据上不怎么过关。试析如下:

问题一:国有资产非国有?

薛先生说:“从文字的角度看,‘国有资产’归全国人民所有,这样的产权界定白纸黑字,已经非常明晰;但从产权的角度看,这样的界定还很模糊。”为什么呢?因为“一份资产究竟归谁所有,不能只看文字上的规定,而必须考察其‘使用权’、‘收入支配权’和‘转让权’,看这三权究竟归谁掌控。谁掌控谁才是物主。”“只要无法指出哪些人掌控了上述三权,就不能说产权已经明晰。”

薛先生的意思是,“国有资产”的“使用权”、“收入支配权”和“转让权”到底属于谁还不清不白,所以“国有资产”到底“姓什么”还应该打个问号。

也许是我孤陋寡闻,我至今还没有发现过关于 “国有资产”的权威定义,薛先生自己也说“压倒一切的重要问题是:究竟什么叫‘国有资产’?”既然没有标准的定义,薛先生自己又没有给出,所以我只能“望文生义”了:所谓“国有资产”,自然就是国家所有的资产,国家自然拥有资产的“使用权”、“收入支配权”和“转让权”,否则怎么可以称之为“国有资产”呢?如果连“国有资产”到底是不是“国有”还有疑问,我们连篇累牍地讨论“国有资产”的产权改革、落实“国有资产”的转让权岂不是在无的放矢吗?而如果“国有资产”就是“国有资产”,那又凭什么说国有资产的产权的产权“界定很模糊”呢?

薛先生承认:“任何资产都总有人在掌控,国有资产也不例外。撇开名义上的规定不说,实际上总有这样或那样的个人,对国有资产行使着‘使用权’和‘收入支配权’。”稍加思索,这些“对国有资产行使着‘使用权’和‘收入支配权’”的个人,凭什么又是从什么地方取得使用权和收入支配权的呢?很明显,他们只能凭成文不成文的契约从国家手里取得。而国家只有在先取得上述权利才有可能将权利授权或让度出去,很难想象国家可以把不属国家的资产交给某个人而不需要物主的同意。

用“使用权”、“收入支配权”和“转让权”这三权来考察一个事物的产权归属原本是不错的,但把它套在“国有资产”上并且得出结论说“国有资产”权利归属不完全,这在逻辑上是玩了一个A=非A的把戏。

不管是在逻辑上还是在事实上,“国有资产”的产权都是非常清晰的。之所以在薛先生的笔下变得不清晰,是因为薛先生认为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和“收入支配权”已经被各级官员“实际上掌控”,而“转让权”还没有被官员们“实际上掌控”。先不论“使用权”和“收入支配权”是否已经被各级官员“实际上掌控”,就算是这样吧,“实际上掌控”只能说明“名义上没有掌控”,而“名义上没有掌控”的东西是不保险的,仍然有被真正的主人收回的可能。打个比方,薛先生借一台电脑给朋友,告诉朋友:你先用着吧。这句话的潜台词是什么呢?就是:只要我不来要,你可以一直用。你看,薛先生的朋友“实际上掌控”着这台电脑的“使用权”和“收入支配权”,却没有“转让权”,但是你能说电脑的产权不清晰?如果薛先生的朋友对薛先生说:我已经“实际上掌控”了这台电脑的“使用权”和“收入支配权”,而这样的产权是模糊的,你把“转让权”也给我吧,这样产权就清晰了。真是这样,只怕薛先生要问一句:

你想干什么?!

问题二:只有个人能行使产权?

薛先生说:“要说明的是,能真正行使产权的只有活生生的个人。”

很遗憾,薛先生没有详细地说明,为什么“能真正行使产权的只有活生生的个人”?我虽然对法律钻研不多,却也知道法律上白纸黑字写着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法律主体,而且法人的权利也一点不比自然人少。虽说有些权利——例如结婚、生育、选举和被选举等——是只有自然人才有的(其实有些权利也只有法人才有而自然人是没有的,例如只有法人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而自然人就不可以。),但是说只有自然人能行使产权——也就是所有权的各项主张,则是闻所未闻。法人的产权同样被社会所关注。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屡屡发生大股东拖欠上市公司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便以持有的商标作价抵冲欠款,有些大股东在还清欠款之余还能赚一笔,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而西方的大公司则完全靠着股权的控制建立起实力超群、富可敌国的大集团,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能真正行使产权的只有活生生的个人。”这句话着实让人费解,当然需要说明,但也容易被人遗漏。我猜,薛先生其实是想说:“能真正行使‘国有资产’产权的只有活生生的个人。”这样一来,意思就明显得多,但也更需要说明了。

问题三:“转让权”能提高企业的效率吗?

薛先生说:“只有享有‘转让权’的物主,才会关心资源的长远价值。”“而国有资产的“转让权”没有得到落实,被暂时掌握的仅仅是‘使用权’和‘收入支配权’,这样,国有资产就难免遭到‘滥用’。”

这里,问题被薛先生的论述一分为二。第一个问题是:真的“只有享有‘转让权’的物主,才会关心资源的长远价值”吗?是否存在既享有“转让权”,又不关心资源的长远价值的物主呢?答案是肯定的,案例俯首皆是。国内的来说,有一段时间,我们搞过这样一种股份制改革,企业职工人人有股,人人是股东,结果却是人人是股东,人人又不是股东,在股份面前形成了新的大锅饭,这种股份制改革是失败的;从国外来说,西方的公司较多的实行管理层持股和股票期权,结果发现了新的弊端,就是管理层只关注股价的高低,为抬高股价不惜粉饰财务报告甚至公然做假账,破产的安然就是一个再典型不过的例子。上述两个例子中,所有的物主都是不但享有“转让权”,又享有“使用权”和“收入支配权”的(不单是“实际上掌控”),可是仍然不关心资源的长远价值,更主要的,这些都不是个别现象。

第二个问题,是“转让权”没有得到落实的资产,就一定会无效率或者低效率吗?或者说,高效率的企业都是落实了“转让权”的吗?答案是否定的。诚然,国有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效率低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都不行,有一些仍然是相当优秀的,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表现突出,在企业五百强的排名中,在纳税百强的排名中,都可以看到,在大多数的行业里,领头羊都是国有企业。可能有人会说,这是因为这些国有企业先天条件好,改革开放之处就有了种种优质资源。的确是这样,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奋斗,很难想象这些企业能靠吃老本在行业里保持十数年的领先。如果真是那样,那就只能证明非国有企业的效率更为低下了。

当然,这些论述需要进一步的统计数字来说明,但大体上是不会怎么错的。

国有企业之外,还可以再举一例,就是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租赁的资产是典型的“转让权”没有得到落实的资产,但租赁方对租赁的资产的关心并不亚于对自己的资产的关心,尤其是融资租赁,由于租赁期特别长,接近甚至达到了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方一般是把租赁的资产当成自己的资产入账管理的。

问题四:计划经济效率低下吗?

薛先生说:“我们经历过绝大部分资产(包括人力资产)都归国有的时代。准确地说,我们今天之所以要搞经济改革,就是被这段惨痛的经验逼出来的。”

在薛先生看来,建国后实行计划经济的前30年似乎是个社会发展停滞、人民生活困苦、经济上毫无成就可言的30年,否则薛先生怎么会称这30年的经验是“惨痛的经验”呢?

薛先生的这一论点并不新奇,所以反驳这类论点的文章也很多,例如程恩富教授和韩德强教授及其他的许多学者,都用大量的统计数字来证明中国建国的30年是在大干特干,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的30年。我手头没有数字资料,不敢班门弄斧,我只想举几个定性的例子:

一、前苏联是一直采用计划经济的(最初的几年采用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和新经济政策),但是它不但经受了卫国战争的考验,而且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从十月革命到二战结束),就从欧洲的二流国家一跃成为世界超级大国,从经济上说不正是拜计划经济所赐吗?

二、中国从建国时的全面落后于印度,到30年后的全面赶超(特别是在人口翻了近一翻的情况下),计划经济应该是功不可没的。

三、中国的人口从建国时的4.5亿到30年后的超过8亿,如果没有经济的飞速发展,是决不可想象的。古今中外的历史还没有发现过在经济停滞、民生凋敝的同时人口猛增的案例,相反,中国历史上人口大量增加的时候,总是在几个公认的“盛世”。

我在这里给计划经济唱赞美诗,并不是认为计划经济就十全十美,我们应该回到计划经济中去,我只是提醒薛先生以及和薛先生有同样想法的人:计划经济给中国作出过重大的贡献,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是必要的,但是一味的否定计划经济、否定建国30年的经济成就,和以前我们绝对地排斥市场经济一样,都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问题五:有贡献就必须有股权吗?

薛先生有一个“大致合理”的原则:“谁为企业带来较大的收益,谁就应该分得较大的股权。这个原则的依据是:不管企业的‘帐面价值’是高是低,经营班子的管理能力很大程度决定了企业未来的‘市场价值’。”

就算是吧,“经营班子的管理能力很大程度决定了企业未来的‘市场价值’”。但是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也就是企业未来的“市场价值”和股权分配给谁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呢?我们只听说过“因为我是老板,所以我可以成为司令官(当然也可以不作司令官,可以请人来发号司令)”之类的话,可是从来没有听说过“因为我是决策者,我就必须成为股东”。现在有一些民营企业家,为了留住人才或者激励人才,把一些股份让出来给高层的管理人员。但这种方法只是激励的方法之一,股东可以采用这种方法,也可以采用别的激励方法,甚至可以不用任何激励方法,这当中没有任何的强迫或者必然。实践中没有的东西一定要在理论上论证出来并且成为铁的规律,这是非常可笑的。

我们还可以试着再深究一步。因为经营班子为企业带来较大的收益,经营班子就应该分得较大的股权。那么当新的经营班子成立了,他们是不是也应该获得“较大的股权”呢?可是股权已经被老一届的经营班子分光了,怎么办?让老一届的经营班子把股权让出来?这不是明显地剥夺了股东的“转让权”吗?不要说股东不会同意,薛先生就第一个不会同意!让新一届的经营班子空着手吧?也不行,“因为只有享有“转让权”的物主,才会关心资源的长远价值。”否则“资产就难免遭到‘滥用’”。股权这一桌菜,现在来了两桌客人,怎么吃呢?如果来了三桌、四桌客人又怎么办?

薛先生的这个“大致合理”的原则,实在是个“大致不合理”的原则!

至于薛先生说的:“人们批评企业家在瓜分国有资产的‘盛宴’。问题是,如果没有企业家的成功管理,‘盛宴’可能根本不存在,企业可能本来就是一潭死水。”已经不用过多的评论了,这里只想加一句:问题是,如果没有国有资产的授权,“参加盛宴的企业家”可能还在生产线旁干三班倒。

行文至此,似乎可以收尾了。然而我还是想再说两句,那就是,薛先生的这篇文章也并非一无是处。前面说过,在义理、考据和辞章三项中,前两项薛先生是过不了关的,但是薛先生在第三项也就是辞章方面的功夫却是极佳的。薛先生先是煞费苦心地论证国有资产产权模糊,掌控的人无法取得“转让权”,形成了国有资产“三缺一”的这种有缺陷的产权结构,让我们相信,国有资产的产权改革势在必行;然后又画龙点睛地指出,只有个人才可以行使所有权,排除了法人行使产权的权力;接着语气沉重地告诉我们,不把国有资产的“转让权”转让掉,国有资产就会遭到“滥用”;为了言之凿凿,薛先生又向我们展现了一个“不堪回首”的“绝大部分资产(包括人力资产)都归国有的时代”;最后,水到渠成,薛先生谆谆教导我们:“谁为企业带来较大的收益,谁就应该分得较大的股权。”这样,前后连贯,首尾呼应,不由得人不点头,不由得人不叹服。

只可惜都是错的!

古人说:一言可以丧邦。希望薛先生的话不是丧邦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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