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同事和我谈到这个问题,感觉挺疑惑迷糊的,感觉上高利贷确实应该是不合法的,但是好像想想又没有什么合不合“法”的说法。当然有个大前提就是,国家不允许,因此不合法。那么为什么国家不允许呢?这个前提是怎么定的?银行的应该起的作用不是优化资源配置么?那当它没法完全实现这个功能的时候(比如有些不合资质的企业,或者贷款金额太小的企业银行不愿意贷款之类的),那么小额贷也好高利贷也好,不是能够补充银行的功能么?为什么不合法?为什么需要有国家颁发的”资质“才能经营(比如民营银行)?
古代的时候那时候没有银行,不也是盛行高利贷么?那时候没有银行,利率是自由的,为什么不合法呢?类似的还有非法集资之类的。这种你情我愿的交易买卖,只要能风险自担就可以了,放款的觉得OK,那就放,借款的觉得OK,利率我能承受,那就可以借。这么说来,好像有有道理。
思维比较混乱,表达不是很清楚,只是希望听听坛友们的声音,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交流一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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