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差地租Ⅰ只能说明用途相同的土地之间为什么可能拥有不相同的地租率, 如农田与农田之间、煤矿与煤矿之间。为此,我们有必要认识一下级差地租Ⅲ的概念。
所谓级差地租Ⅲ是指面积相等而用途不同的土地因劳动量的容纳能力不一样而产生的地租率的差别。不难分析,在社会必要劳动量与价值成正比例的早期社会里,假如有100个标准劳动力既可在1公顷的中等煤矿上满负荷地劳动,又可在10公顷的中等农田上满负荷地劳动,那么,煤矿的地租率就应该十倍于农田的地租率。由于等量的劳动在这两块土地上应该取得相等的价值,并且会要求扣除地租后的净收入也相等,因此,等量的劳动会负担等量的地租。这样,100个标准劳动力无论租用1公顷的中等煤矿,还是租用10公顷的中等农田,都会支付相等的地租,从而导致煤矿的地租率十倍于农田的地租率,并非煤矿的贡献十倍于农田的贡献
级差地租Ⅲ仅仅依靠劳动决定价值的观点,就可以证明用途不同的土地为什么可能拥有不同的地租率。而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却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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