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国办发出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通知》要求,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度推出八条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要求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五项调控政策措施,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限购区域、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统一要求完善限购措施。
上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在没有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明确发文废止和新调控政策出台的情况下,从法律层面上讲地方政府和住建部是否有权取消国务院的限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