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清风6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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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原创]制度经济学基本假定的是与非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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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8-5-15 12:16:00
以下是引用清风6861在2008-5-15 10:09:00的发言:你所说的制衡是个理想状态,当事人双方根本不可能在完全理性真正对等,总有一方强过另一方.又是西方经济学那种黑板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实际就是这样的.
以下是引用清风6861在2008-5-12 9:26:00的发言:制度经济学的两个基本假定是: 人是有限理性的;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
以下是引用清风6861在2008-5-15 10:14:00的发言:西方经济学之所以出现今天的尴尬,就是,只就理论而理论,什么完全理性,什么有限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又造成了新的问题.就是说,到现在为止,西方经济学根本没有搞清楚人的本质特征到底是什么.根据一堆假设来展开体系,就出现了逻辑上的矛盾.

楼主的说法,

(1)是想批评“制度经济学”呢?还是想说“制度经济学”指出的“有限理性”是对(主流)“西方经济学”的修正?

(2)是想批评“制度经济学”的假设不符合“实际情形”呢?还是想批评(主流)“西方经济学”的假设不符合“实际情形”呢?

(3)是想通过“制度经济学”内部的逻辑推出矛盾呢?还是想通过“实际情形”反驳“制度经济学”的推论呢?

(4)如果有一门学科公开宣称“根本搞清楚了人的本质特征”,楼主最好更加谨慎地对待这门学科。

如果有一门学科“根据一堆假设来展开体系”从而出现了“逻辑上的矛盾”,这说明了这一堆假设是不相容的,或者,推理的过程出了问题。

那么,楼主想说明“基础假设的不相容性”,还是想说明“西方经济学”的“基础假设不符合实际情形”呢(所谓“西方经济学根本没有搞清楚人的本质特征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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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8-5-15 12:24:00
以下是引用清风6861在2008-5-15 10:09:00的发言:你所说的制衡是个理想状态,当事人双方根本不可能在完全理性上真正对等,总有一方强过另一方

但凡理论所涉及的,都是“理想状态”,“当事人双方根本不可能在完全理性上真正对等”,这仍是所假设的一种“理想状态”。

楼主如何刻划这种“理性的不对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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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6861 发表于 2008-5-16 09:48:00

   首先,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比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好一些.你所说的完全理性不是制度经济学的假定.制度经济学认为人是有限理性的,不是完全理性的所谓经济人.所以,你的所谓完全理性的人在合同制定中的制衡本身就跳出了制度经济学范畴,把两者混淆了.

   其次,制度经学关于人的有限理性假设是正确的.但是,它没有指出来人的有限理性的程度是有差别的,这是它假设的粗糙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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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6861 发表于 2008-5-16 10:01:00

   制度经济学的两个基本假定:

   1. 人是有限理性的;       2. 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

   这两个假定分开来看,都比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假定好,更切近现实,但是,把它们放在一起,制度经济学展开体系就出现问题了,这是制度经济学本身逻辑的问题.

   因为,有限理性人的有限理性来源两个方面: 1. 当事人主观上; 2. 当事人所处的客观环境所造成.

   这样,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当事人就不能完全排除因当事人自己主观上的原因所造成的合同或契约的不完整.至于,他是故意,或是无意是说不清楚的.

   这就是,我在原文中所说的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假定的是与非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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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瑟秋 发表于 2008-5-16 12:25:00
以下是引用清风6861在2008-5-12 9:26:00的发言:
     制度经济学的两个基本假定是: 人是有限理性的;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

  ……

    那么,合同的不完善到底是因人把握客观实际的能力有限而早成的,还是因其机会主义倾向而人为造成的,制度经济学就说不清楚了.

   ……

sungmoo 的下列问题是中肯的:
  如果人是“完全理性的”,“机会主义倾向”有无发挥作用的可能?

“完全理性”是否是“不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充分条件?

机会主义是以有限理性为前提的,后者是前者的必要条件。完全理性会令机会主义行为不可为。因此,楼主的问题其实已经很清楚了:有限理性让机会主义有了发挥的空间。

无论有限理性源于主观还是客观,机会主义都是以此为前提的。即便机会主义是以故意为特征,其还是需要另一方的有限理性为前提。

楼主的问题如果这样问:

没有机会主义,有限理性会导致合同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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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6861 发表于 2008-5-19 08:50:00

   在制度经济学的框架里,没有完全理性一说.所以,任何以完全理性为出发点来讨论制度经济学的逻辑都是原则性的错误.

    "没有机会主义,有限理性会导致合同怎样?"将导致一个在不同程度有限理性条件下的合同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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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8-5-19 10:40:00
以下是引用清风6861在2008-5-19 8:50:00的发言:“没有机会主义,有限理性会导致合同怎样?”将导致一个在不同程度有限理性条件下的合同博弈.

楼主的这一判断,是用来说明“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不相容的吗?

或者,楼主是否坚持“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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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8-5-19 10:49:00
以下是引用清风6861在2008-5-19 8:50:00的发言:在制度经济学的框架里,没有完全理性一说.
所以,任何以完全理性为出发点来讨论制度经济学的逻辑都是原则性的错误.

这种说法就好像在说,在爱因斯坦力学框架里,“完全没有牛顿力学一说”。

制度经济学不“以完全理性为出发点”,不代表:制度经济学不能讨论“完全理性”条件下的情形。

没有“完全契约”的概念,何来“不完全契约”的概念?

制度经济学中不允许出现“完全契约”这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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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6861 发表于 2008-5-21 11:30:00
   制度经济学基本假定是人是有限理性的,制度经济学要讨论完全理性,就是要有限理性的人去做完全理性的事情,这不是笑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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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8-5-21 13:37:00
以下是引用清风6861在2008-5-21 11:30:00的发言:制度经济学基本假定是人是有限理性的,制度经济学要讨论完全理性,就是要有限理性的人去做完全理性的事情,这不是笑话吗?!

(1)“有限理性”的情形都可以考虑,难道不可以考虑“完全理性”的情形?或者说,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排斥“完全理性”的人之间的博弈吗?制度经济学因考虑“有限理性”的人而起,不代表它不可以考虑“完全理性”的人。

(2)“制度经济学要讨论完全理性,就是要有限理性的人去做完全理性的事情”,这的确是笑话。因为制度经济学里就没有这样讨论“完全理性”的——哪位“制度经济学者”在讨论“完全理性”时,是按楼主规定的这样讨论“完全理性”的?按楼主如此规定所谓“讨论完全理性”——“制度经济学”的确不得不背上黑锅了。

另外,楼主还没有回答前面的“相容性”问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21 18:26:2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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