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基本假定,有其正面意义,它是对主流经济学理性人假设的修正,使得经济人更加符合客观现实,能更好的解释实际经济生活.
但是,这个假定在制度经济学里也引起了一些逻辑上的问题.制度经济学认为,因为,人是有限理性的,所以,当事人签定的合同就是不完善的,需要先谈判,再签定,完了以后,还要修正,以便使合同更完善.
那么,合同的不完善到底是因人把握客观实际的能力有限而早成的,还是因其机会主义倾向而人为造成的,制度经济学就说不清楚了.
推而广之,一个制度的不完善究竟是因为规定制度的人没有完全把握客观事情的能力呢,还是他的机会主义倾向.既然,这个原因在制度经济学的框架内本身就说不清楚,那么,制度很重要的理念本身就有了许多水分,从而,制度经济学在政策主张上的建议就摸棱两可了.这样,制度经济学生存的必要性就值得怀疑了.
一个学科,连基本假定都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怎么能良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呢,但愿,制度经济学能早一天走出这一逻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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