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ksz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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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交换”概念正确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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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vjfkhkfkhk 发表于 2008-6-8 11:10:00

公有制从理论上说是不存在所有权或产权的,而只存在使用权。我自己的理解,所有权或产权的交换称为交易,而使用权的交换称为借贷。因而我认为理想的公有制社会存在交换,但是不存在交易,因为在理想的公有制社会中任何劳动产品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都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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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08-6-8 22:21:00
以下是引用yjvjfkhkfkhk在2008-6-8 11:10:00的发言:

公有制从理论上说是不存在所有权或产权的,而只存在使用权。我自己的理解,所有权或产权的交换称为交易,而使用权的交换称为借贷。因而我认为理想的公有制社会存在交换,但是不存在交易,因为在理想的公有制社会中任何劳动产品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都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为什么要交换使用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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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vjfkhkfkhk 发表于 2008-6-9 01:04:00

我租一本书来看,看完还给书店。这不是交易,而是书的使用权的交换,是借贷。书店老板赚的是借书的利息。明白不?

更深的问题我只能拒绝回答,因为涉及到我的文章的关键内容之一,我的文章还没有公布,因而不能跟你说。

同理,国有资产对于国家内部的任何个人或集团来说,都只具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而国有资产在国内只具有借贷关系而不存在交易关系,即国有资产在国内不能买卖,只能借贷。当然,如果有人把国有资产与国外进行交易,进而其个人或集团再与国外重新交易回来,就能完成国有资产的合理侵占。外国人又不是傻子,不会平白与国家进行国有资产的交易的,因而只有压低国有资产的价格才可能完成与国外的交易,再进而与国外重新交易来完成对国有资产的侵占。当然,这种侵占不会是明目张胆的进行的,必然会隐蔽的(比如参股),甚至可能是国外给了某些人一点好处而掠夺国有资产。而谁又能代表国家进行这种交易呢?我不知道,反正肯定是行政或国企管理人员。因而如果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就必须立法规定任何人或集团不能代表国家进行国有资产与国外的交易行为。可惜本人人微言轻,说话不如放屁,又有何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6-9 4:07:2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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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08-6-9 07:10:00
以下是引用yjvjfkhkfkhk在2008-6-9 1:04:00的发言:

我租一本书来看,看完还给书店。这不是交易,而是书的使用权的交换,是借贷。书店老板赚的是借书的利息。明白不?

更深的问题我只能拒绝回答,因为涉及到我的文章的关键内容之一,我的文章还没有公布,因而不能跟你说。

同理,国有资产对于国家内部的任何个人或集团来说,都只具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而国有资产在国内只具有借贷关系而不存在交易关系,即国有资产在国内不能买卖,只能借贷。当然,如果有人把国有资产与国外进行交易,进而其个人或集团再与国外重新交易回来,就能完成国有资产的合理侵占。外国人又不是傻子,不会平白与国家进行国有资产的交易的,因而只有压低国有资产的价格才可能完成与国外的交易,再进而与国外重新交易来完成对国有资产的侵占。当然,这种侵占不会是明目张胆的进行的,必然会隐蔽的(比如参股),甚至可能是国外给了某些人一点好处而掠夺国有资产。而谁又能代表国家进行这种交易呢?我不知道,反正肯定是行政或国企管理人员。因而如果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就必须立法规定任何人或集团不能代表国家进行国有资产与国外的交易行为。可惜本人人微言轻,说话不如放屁,又有何用!


我问的是为什么要交换使用权?

而且你要注意的是,你给的钱,他给你东西使用,你给的钱则不是只给了钱的使用权。而是将钱的所有权给了收钱的人。

而且就是出租使用权,也有出租价格的问题,否则也存在流失的问题啊。所以就是法律上规定不给出卖,只给出租也会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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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vjfkhkfkhk 发表于 2008-6-10 00:06:00

为什么要交换使用权?这是个深刻的问题,我已经说了拒绝回答了嘛!我是能回答的,但我必须使用一个全新的概念,这个概念涉及我的文章的二大核心问题之一,不能跟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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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是使用权的极限形式,因而并不是说所有权就不可以跟使用权交换。至于所有权为什么是使用权的极限形式,我还是拒绝回答,道理与“交换使用权”是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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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方面你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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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08-6-10 07:40:00
以下是引用yjvjfkhkfkhk在2008-6-10 0:06:00的发言:

为什么要交换使用权?这是个深刻的问题,我已经说了拒绝回答了嘛!我是能回答的,但我必须使用一个全新的概念,这个概念涉及我的文章的二大核心问题之一,不能跟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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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是使用权的极限形式,因而并不是说所有权就不可以跟使用权交换。至于所有权为什么是使用权的极限形式,我还是拒绝回答,道理与“交换使用权”是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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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方面你说得对。

在我看来就是使用权都不需要交换的。

既然出卖可以流失,出租也可以流失,那么如何可以防止流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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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vjfkhkfkhk 发表于 2008-6-10 23:46:00

我还是举个例子吧,假设共产主义社会物质极大丰富之后,另一个“牛顿”发现了一个新的宇宙定律。那么,这个宇宙定律的发现权(所有权的一种)是归“牛顿”个人所有呢?还是归全体人类共同所有呢?有人说“牛顿”的发现是全人类科技进步的结果,因而归全人类所有。这种说法是片面的,这个宇宙定律的发现权的各种权重中,“牛顿”个人的权重最大,因而这个发现权主要归“牛顿”所有。在这里,“牛顿”的这个“发现权”就是一种使用权。即具有使用“宇宙定律发现者”这一称号的能力,其他人虽然也占有一定的权重,却不具备这种使用权。那么,当其他的人类使用牛顿的这个定律时,必须要给“牛顿”付出一定的利息,而付出利息最终的大小与“牛顿”在发现权的权重有直接关系。这种利息就体现在“牛顿”的各种利益之中,包括著作权,名誉,地位等等。所以,使用权是必然存在的。

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人类相互矛盾的产物,所以可以说只要人类不灭亡,所有权或使用权就不可能消失,特别是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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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08-6-11 06:12:00
以下是引用yjvjfkhkfkhk在2008-6-10 23:46:00的发言:

我还是举个例子吧,假设共产主义社会物质极大丰富之后,另一个“牛顿”发现了一个新的宇宙定律。那么,这个宇宙定律的发现权(所有权的一种)是归“牛顿”个人所有呢?还是归全体人类共同所有呢?有人说“牛顿”的发现是全人类科技进步的结果,因而归全人类所有。这种说法是片面的,这个宇宙定律的发现权的各种权重中,“牛顿”个人的权重最大,因而这个发现权主要归“牛顿”所有。在这里,“牛顿”的这个“发现权”就是一种使用权。即具有使用“宇宙定律发现者”这一称号的能力,其他人虽然也占有一定的权重,却不具备这种使用权。那么,当其他的人类使用牛顿的这个定律时,必须要给“牛顿”付出一定的利息,而付出利息最终的大小与“牛顿”在发现权的权重有直接关系。这种利息就体现在“牛顿”的各种利益之中,包括著作权,名誉,地位等等。所以,使用权是必然存在的。

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人类相互矛盾的产物,所以可以说只要人类不灭亡,所有权或使用权就不可能消失,特别是使用权。

呵呵。

在高级的社会里,比如说一个人发明了一个很好用的工具,其他是不是可以使用呢?当然可以可以使用,而且这个人也非常欢迎人们使用。而使用他的发明是不是要向发明者支付利息之类的东西呢?在目前的社会里确实是需要的,在高级的社会里则不是如此,因为在高级社会里,社会已经成为一个整体,社会因为使用很好的发明所获得利益也必然的使发明者本人大大的受益,社会受益就是发明者本人受益,水涨船高,在高级社会里,这是不分的,是无法分开的。所以高级社会,人们可以随便使用发明,而没有什么限制。在高级社会里,大街上的汽车,你可以随便乘做,而不需要付钱,你说这是在交换使用权吗?可以随便使用,那么谁在与谁在交换使用权呢?你的所谓的交换使用权还是目前的社会的东西,而不是高级社会的东西。

呵呵,再比如说吃饭,吃饭也是在交换使用权吗?东西都被吃了,还交换什么使用权呢?用什么来交换饭的使用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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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vjfkhkfkhk 发表于 2008-6-12 02:09:00

在任何社会,包括共产主义社会在内,人与人之间的矛盾都不可能消失!这就是使用权不会消失的原因。上面我只是举个例子而已。所谓高级社会,没人知道会是什么样子,我只知道高级社会同样存在矛盾。你所谓“社会成为一个整体”的看法并不全面,应该说是对立统一的整体才对。整体内部和外部都仍然是有各种各样的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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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fjb1941 发表于 2008-6-12 07:11:00
是的,公有的东西不需要交换.价值规律在此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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