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行政长官宪制地位问题引发诸多香港法制冲突与宪制危机,集中体现在《基本法》弹劾权条款与《防止贿赂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关于行政长官的检控与弹劾之间的法律问题有可能引发特区内部的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冲突,甚至引发更为严重的特区司法与中央ZF的宪制冲突。这种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协调《基本法》第73条弹劾权中的古典与现代的元素。从《基本法》确立的弹劾理论出发,未来香港宪制的稳定在于中央在合适的时机明确《基本法》中行政长官的“行政官员、特区首长、特区代表”三重身份的关系。
【作 者】徐斌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1
【期 刊】《政治与法律》 北大2011版核心期刊 中国人文科学核心期刊要览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2014年第6期67-77,共11页
【关 键 词】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行政长官 宪制地位 弹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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