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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ufonb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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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onba12 发表于 2008-7-14 08:55:0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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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

现代的学术自由可追溯到1575年荷兰的莱登大学的建立,1737年德国的哥廷根大学确认了学术自由,1809年建立的柏林大学以教育家洪堡提出的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教学与研究相统一的思想为办学宗旨。1819年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在弗吉尼亚州立大学成立时保证:新大学以人类思想不可限制的自由为基础。

“自由的大学”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大学就像洪堡所说的一样是“社会的道德灵魂”,这是自由大学的特征;二是大学有探求知识的自由,不受权力和利益的羁绊。

民主社会里,价值观的竞争是公平的自由竞争。因此,需要教育中立化和非党化来保证观念的自由竞争。教育非党化,即党组织退出学校。在美国,学校不容许办成小党校。

教育的中立化,是指政府在教育问题上的中立,不把政府的政治观点强加于学校、强加于学生。学校或者老师教什么,不由政府管理,而是由教师个人来决定!也就是说,老师是自由的,政府是不管的,学生也是自由的,学生可自由地选择老师[上选修课]、选择学校。

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属于个人和学校的私权范围。一个经典的表述,就是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项宪法判例中,所引用的南非大学校长和学者在一次会议上发表的声明:“大学的四大基本自由是:基于学术理由,决定谁来教,教什么,怎么教,以及谁可以入学”。台湾“教育部”曾经在90年代重新拟定《大学法施行细则》,其中规定“部定共同必修科目部份,由教育部召集全国大学相关人员修订”。这一规定立即引起部分立委不满,提请大法官进行违宪解释。大法官们的“释字第308号”认为,“宪法第十一条关于讲学自由的规定,系对学术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因此诸如课程安排等等应为大学的自治范围,故教育部邀集各大学相关人员修订共同必修科目,乃为违背大学自治之举措、侵犯大学自治的权力”。

教育自由亦叫教学自由或研究自由,指教师教学、学生学习不受非法干涉;意味着设立学校讲学的自由,私人可依法自由办学校;为保证各种观念自由公平的竞争,官方和管理者不得审查教师的讲稿,不得为教学指定教材;国家应保护公民的研究成果自由地公诸社会的权利。对教师而言,他能自由地从事学术研究与交流,他能自由将他的发现与论断提供给学生探讨;对学生而言,他的自由包括接收教育的权利,有自由研究得出结论的权利,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对学什么有选择权,对管理者有批评权。

学术自由是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与发展。苏格拉底说,自由地追随一种观点,而不论其引向何处,是建设性的学术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学术自由对个人来说是谋求智力成熟的有效方法,对人类来说是发现真理的良好途径。学术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用行政手段规定只能发表某种观点,禁止发表某种观点,因为学术观点不同而从政治上压制个人,要求人们按照权威的意志发表学术见解,乃是闯入他人良心的天地,如同闯入民宅行窃、如同拦路杀人越货、如同非法拘禁他人一样,是对人权原则的严重践踏。

第一次大战期间,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穆斯特伯格被怀疑是德国间谍,校内外很多人向哈佛施加压力,要求将其解聘。一位校友甚至提出:只要解聘穆斯特伯格,他愿意为学校捐资1000万美元。为了平息舆论压力,穆斯特伯格主动表态:只要那位校友把500万美元汇入学校帐户,他立即辞职。时任校长的洛厄尔表示:哈佛虽然乐于接受捐助,但不会为了钱去损害学术自由,更不会为此辞退教授或接收教授的辞呈!

美国的哈佛大学有过40个诺贝尔奖得主,是世界上最好的大学,与学术自由是分不开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哈佛的政治学教师拉斯基是一位布尔什维克,思想激进但受学生们的欢迎,当时正值美国反共排俄时期,一些人提出解雇拉斯基,以避免“赤色分子”破坏美国的秩序。洛厄尔认为:解雇拉斯基意味着否定学术自由的原则,如果学校屈服社会压力解雇拉斯基,他将辞去校长职务!结果,当然是洛厄尔赢得了胜利。

3.禁止政府干预教育内容

在美、法、德、日的宪法中,都没有授予政府教育权力的条款。

美国宪法对教育没有任何规定。在立宪者看来,所谓教育,不过是公民的思想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以及结社自由的一种汇合形式而已。美国的教育问题主要体现为一个宪法问题和财政问题,而不是行政问题。美国宪法中与教育相关的,就是第1修正案(不得干预信仰和思想自由)和第5、第14修正案(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身、财产和平等的机会);国会立法和司法判决对教育的适当干预(如招生中的种族或性别歧视和公立学校教育内容的政治中立),基本上都是从这里来的。

美国联邦政府也有教育部,但教育部的职能是帮助联邦政府实现“关于人人得到平等教育机会的承诺”,它的主要经费是用于资助学校和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对国家而言,教育就是教育资助,教育部就是教育扶贫部。政府没有教材制定、教员选聘、招生和颁发学位等教育事务的国家管理权力。政府教育部门和公立教育机构更不可能因此形成庞大的垄断利益和教育腐败机会,并因此产生出抑制和夺取私立学校发展空间的利益驱动。

日本的宪法中却没有任何条文涉及国家的教育目的和教育权力。其它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宪法(基本法)也仅仅规定了“教育制度应受国家之监督”(第七条),而不将教育本身视为一项国家权力。在法国宪法第五章“国会与政府之关系”中,也明确将教育排除在政府立法权之外,只能由国会进行教育立法。这些国家的政府都不介入中小学教材的选编和推广工作,所谓“审定”只是对教科书质量的一个监督程序。

日本的文部省(相当于中国的教育部)审查了日本民间八个版本的历史教科书,尤其是其中右翼势力扶桑社的历史教科书引起了中韩两国的大哗。日本审定的八套历史教科书可以由各学校自行决定使用哪个版本的书,扶桑社版的历史教科书在日本只有1300多名学生在使用,占所有学生的万分之四。右翼教科书无论是在5个学校还是500个学校使用,这个使用范围也取决于教科书市场的竞争,和政府没关系。民主社会基本条件就是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在表达反对别人观点的同时一定要尊重人家的人权。

美国的学校不存在灌输式的教育。美国人相信即使是幼童,也天生具有分辨美丑、是非和真伪的能力。蒙台梭利在“儿童之家”的教育中给孩子们制定的规则是:第一,教师不得无故打扰孩子的工作,即使对幼儿也用平等商量的口气。第二,教师必须制止那些干扰其它孩子工作的孩子的行为,在这里教师就像是一个执法者。在一个自由的世界里一定有强制性规则,这些规则是为了防止一个人被另外的人无端的强制,因为强制只有通过强制才能得到制止,单靠说教是没用的。但强制又必须最少,这就是自由世界的真相。第三,当孩子提出要求时,教师来帮助他,当然这个要求是教师可以做到的。

美国的学校里没有师道尊严这一说。老师决不打击压制学生,从不使用侮辱性语言。对于犯规的学生,老师一般都低调处理,擅长使用选择性问话,比如:“你是乐意马上停止和你的邻座讲小话,还是坐到窗边单独的课桌上去?”

美国的学校出于自由平等的原则,在学生中不设班干部,杜绝了在学生中划分等级滋生特权的思想。如果发生了冲突矛盾,老师鼓励学生有话放到桌面上来讲,在机会平等的情况下心平气和地进行辩论。老师和学生都厌恶打小报告和告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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