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ufonb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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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为什么古中国比西欧的中世纪更黑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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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onba12 发表于 2008-7-23 20:01: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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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古中国比西欧的中世纪更黑暗?
  
约翰.马歇尔大法官曾说,“征税的权力事关毁灭的权力”。如果不对这“毁灭的权力”加以制度化的限制,那么,这“毁灭的权力”必然要周期性地毁灭性社会。中国的历史就是证明。看看中西农民起义的比较就知道中国老百姓受压迫之深。①中国阶级矛盾激化比西欧早。人类历史表明,当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刚建立的一段时期,阶级矛盾比较缓和,但秦始皇统一中国不久,就爆发了陈胜、吴广领导的大规模农民起义。西欧封建社会形成后的八、九百年时间里,只有地方性小规模的农民起义,到14世纪,才有较大的农民起义发生。

②中国农民起义发生的频率比西欧高。中国共发生多少次农民起义?毛泽东概括为“总计大小数百次”,也有人为,“见于记载的有六百余次”。根据翦伯赞《论中国古代农民战争》提供的材料推断,在中国中古时期的约500年中,发生过千次以上的农民起义。北魏从公元386年到公元451年,65年中,人民反抗包括反对民族入侵与压迫的斗争共37次,百分率为56.92%,而自452年至485年33年之中,却爆发了以阶级斗争性质为主的反抗起义46次,百分率高达139.39%。人民起义或杀州郡守宰,袭城掠地,或自拥成王。

中国的两宋王朝,由于实行募兵制,国家财政吃紧,远远不是田赋能够满足的。所以从北宋开始,就实行重商政策和禁榷专卖。通过在四川和西北的茶马贸易,以及沿着自唐代建立的海上丝绸之路和东南亚以及西亚进行丝绸瓷器茶叶贸易,再加上对内的盐、酒贸易,年财政收入近亿,保障了政府的需要。然而宋代重商的目的是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很多商业活动都是禁榷专卖,也就是官方垄断经营,所以宋代的重商,并没有使普通百姓富裕起来。在宋朝前后300余年中经历了433次农民起义,其中230次发生在北宋,203次发生在南宋,平均一年就有1.4次。农民起义“一年多似一年,一伙强似一伙。”西欧各国中世纪1200年,一般只有3至4 次有影响的农民战争。德国农民战争前的41年中,是农战争频率最高的时期,农民多次利用“鞋会”等秘密结社组织起义,但只有一次真正成为起义。假定西欧各国整个中世纪时期农民起义的频率都有德国这一时期那样高,每个国家的农民起义也不超过30次。可见,中国农民起义的频率比西欧各国的总和也要高出数倍到数十倍。

③中国农民起义的规模比西欧大。中国封建社会史上参加者数十万到百多万众的大规模农民战争有十余次。在西欧,法国著名的扎克雷起义只有几千人参加,英国的瓦特.泰勒起义也只有几万人。其规模唯一可与中国较大规模农民战争相比的只有16世纪初的德国农民战争,但它比同等规模的秦末农民战争晚了17个世纪。

④中国农民战争的组织程度比西欧高。中国自秦末农民战争起,每次较大规模的农民战争都有较统一的领导和斗争纲领,在全国范围内坚持数年到十数年,辗转作战数千里;而且,一般都建立了自己的政权。西欧较大规模的农民战争,一般都是些地方性农民战争的集合体,每一地区的农民军都各自为战,难于形成统一的指挥和统一的斗争纲领。组织程度最高的德国农民战争,实质上也是一些地方性农民起义同时爆发,起义农民“在每省区都各行其是,向来不肯支援邻区的起义农民”。虽然德国农民战争也建立了西欧唯一的农民政权“永久议会”,但却只是一个地方性政权。

⑤中国农民战争的后果严重。中国的王朝多次是被农民战争推翻,或给予沉重打击后而崩溃,有的农民起义领袖当了皇帝,强化了“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

西欧农民战争一般都打着国王的旗帜,把斗争矛头指向贵族,视国王为自己的保护者。没有一次农民战争推翻了旧王朝,更没有农民领袖当上国王或皇帝的。

1920年代末,为总结大革命失败的教训,苏联学者最先把中国社会停滞与农民战争挂勾。如坎托罗维亚认为,“具有明显土匪性和破坏性”的人民起义是使中国社会“处于停滞僵化状态”的根源。不久,中国人也开始持类似的观点。三十年代,有人主张“历史循环论”。其中,莫非斯、陈高镛等人认为是农民暴动的周期性破坏,造成了历史的循环。针对这些观点,1939年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指出:“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只有这种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创始人肯定阶级斗争的历史作用,一般是指新旧社会更替时期阶级斗争的“助产婆”的作用。恩格斯专门论述封建社会农民战争的著作《德国农民战争》,也没有提出农民战争是封建社会发展动力的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甚至认为,“中世纪所有的大规模的起义都是从乡村中爆发的,但是由于农民的分散性以及由此而来的极端落后性,这些起义也毫无结果。”

中国历史上农民被压迫之惨为世界之冠,其起义的次数为世界之冠,为此而牺牲的生命也为世界之冠。中西农民战争的差异巨大,不是因为中国人好战,而是因为中国人所受的剥削更重。中国的基本矛盾是官民矛盾,民众始终处于被剥夺的状态。中国皇帝是全国土地最高所有者,农民便成了国家的农奴。农民除负担名目繁多的租税之外,最苦不堪言的是徭役。各种徭役常使“天下百姓,哀号于道路,逃窜于山泽,夫妻不相活,父子不相救”。大量农民背井离乡为国家服徭役,造成全国农民生产和生活状况同步恶化,皇帝便成了“人与之为怨,家与之为仇”的对象。中国多次大规模的农民战争就是直接由服役农民发动的。

在中国历史上,农民与地主之间几乎从来没有发生过哪怕是一场象样的战争,而“官逼民反”却比比皆是,历朝历代的农民起义都是冲着皇权专制政府去的。黄仁宇先生说:“中国的传统是皇帝派遣官僚到各处向全民抽税,我们称之为官僚主义,这是一种中央集权的特殊办法”。它较之西方的封建制度更为严密、更为强化,也更为残酷。关于这一点,可从中国几乎每个皇权专制朝代(秦以后)都发生的全国性的大规模农民起义的起因上得到验证。

中国农民受中央政府的沉重剥削,西欧农民基本不受这种剥削。中国是皇权和官僚的结盟,直接鱼肉百姓;西方中世纪的主要矛盾是皇权与地方的矛盾,老百姓尚有喘息机会。

西欧土地所有权经多层次分封后,实际所有权属于封建领主。因此,农民成了领主的农奴,国家无权征调他们服徭役。西方农奴的状况不会由于服徭役在全国范围内同步恶化,国王和皇帝们也不会被农民视为共同的敌人。农奴占有的土地一般较自由人为多,而缴纳的租税也一般要低。西欧各地,劳役量差别很大。大致说来,在意大利、勃艮第和罗亚尔河以南的法国,劳役很轻。在西欧大陆的北部,劳役重些,但每年的役量也不过几十天。在13世纪的英国,只有少数地方如诺福克、索福克、剑桥等郡的农奴履行周工义务,数量通常为两天。在约克、肯特、康沃尔等大多数郡,劳役很轻。1279年,在沃维克郡两个百户区的43个村庄中,只有极少数人负担重役,1/4以上的地区完全没有劳役,仅有10%的居民履行周工义务。另外,有些劳役仅在文件上作了规定,但并未履行。

在西方古典城邦时代,当官是公民的义务,往往没有报酬;有的官员还要自己出资举办公共事业。城邦实行公民兵制度,没有常备军;公民作战所需武器、干粮也要自己准备。城邦也没有中国那样奢侈豪华的宫庭。中世纪的国家比古典城邦要大得多,但也没庞大的官僚和常备军;国家财政问题不可能象中国那样“官府毒似狼”、“苛捐猛如虎”。

西方的王权始终是受到某种力量限制的。如安德森所说:“‘专制制度’是个误用的名词,在不受限制的意义上,没有一个西方君主曾对其臣民有过绝对的权力。”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对君主征税权力的制约上。公元613年,法兰克教俗显贵要求国王承认以前赐予的一切封建特权,保证按法律程序审讯和判决,取消一切违反传统的税收(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是首次贵族限制王权的事件。此后的查理曼帝国也没有建立系统的税收制度,帝国只征收道路桥梁税货物过境税和贸易特许税;人头税与地产税受抵制而取消。

中世纪的征税权归于某一权力集体。在英国,这一权力集体先后经历了御前会议、贵族大会议、国会三种形式。赋税征收已形成事先征求王国社团意见的原则,1215年《大宪章》特别强调了这一原则。《大宪章》颁布后,英王的收入受到了贵族控制。1066年诺曼征服前,盎格鲁.撒克逊国王曾征收名为丹麦金和卡路卡奇的土地税,但那时封建等级制尚未确立,因而各等级间的阻隔还未形成,而且是处在丹麦人大兵压境的形势下,所以这种征收是可能的。尽管如此,那时的征收次数很少,征收量也不大,因而为一特税而非常税。诺曼征服后,封建等级制业已建立,各等级间的阻隔已形成,所以从理论上说征收已不可能。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土地税的征收呢?答案应该是:土地税虽不常征,却已是国人认可的税项,征收旧税要较新税容易得多,对于这种现成的税项,国王当然不能舍弃,而对国民来说,由于已形成了习惯,或至少已有先例,继续征收是可以接受的。但征收之难,已远非昔日可比。往往多年甚至十多年不见征收一次,而且征收量很小。12世纪初叶,为不定期征收,每次少者1万镑,多者亦不过四五万镑。1200年、1220年所征仅为7500镑和5500镑。如此似存似废,时续时断,不绝如缕地维持了百余年,终于在1224年被明令废止。

1237年英王因财政窘迫召开由大贵族参加的临时会议,要求征税。由于国王在大贵族中留下了不诚实的印象,且征税频繁,国王心腹大臣不得不在会议上提出:征收协助金的方式由贵族大会决定并由会议选出的委员会掌握税款。但大贵族并不以此为满足,他们谴责国王非因公共事业而至贫穷,因此拒绝了国王的要求。最后,国王不得不罢免旧臣,吸收新选的三名大贵族代表入会。至此,与会贵族方批准国王征收1/13动产税。这次会议的意义在于确定了纳税人决定国王征税的权力,为“补偿原则”的提出创造了条件。

1297年大宪章确认令颁布之后,动产税税率还缺乏起码的稳定性。例如,1302年税率为1/15,1306年为1/30、1/20,1307年为1/20、1/15,1309年为1/25,1313年为1/15。这种不稳定性不仅是赋税制度不规范、不成熟的表现,更重要的是显示了议会亦不排除国王在征税问题上的随意性。直至1332年议会对动产税进行改革,才结束了这种波动不定的局面。这一年,爱德华三世要求征收任意税,税率为动产的1/14和1/9。议员们对此多有抱怨,认为:“倘若国王依靠他自己的收入生活,便不会因蛮横的特别税以及类似的东西使他的臣民痛心”。争论的结果是,允准国王向俗人征收1/10或1/15动产税,同时废止任意税的征收。在通常情况下,征税定额很难征足,每次征税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某些地区、城市或乡村以一定数量或全部的豁免。1389年,豁免了屡经法国和苏格兰人抢劫而致贫穷的诺森伯兰、坎伯兰和威斯特摩兰的1/15税。1432年又赐遭洪涝劫难的林肯郡玫伯骚迫城两年免征。由于请求豁免者甚众,王室建立了津贴制度,即从应征额中扣除一定量,然后根据所承担的税额在受灾和贫困地区进行分配。1432年确定津贴税额为4000镑,而15世纪中叶增至6000镑,从而使1332年的规定额实际降至32000至33000镑之间。

与西方的王权相比,中国的皇权是无限的。中国皇帝对税款实施“强权征收”,并不征求纳税人的意见或同意;任何一种社会力量都没有可能对他进行哪怕一点点的制约。

地方官员打着“圣旨”、“上谕”的旗号“畅行无阻”地征税,征收多少全凭一时一地的需要,全然不顾农民的承受能力,对纳税农民亦不承担任何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

《宋史.食货志》称:宋代田赋征收“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钱较绢,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倍于钱。辗转增加,民无所诉”。明代税制规定,纳税人须将所缴税粮运送至指定地点、指定仓库,目的地有的远至千里之外,“因之计及运费及加耗‘米一石’,实质上因时、因地不同,其价值千差万别。有时也可以折布折银,其折换率由政府凭己意而增减”。

对长江下游的沃土征收重税。明初,“各地赋则每亩不过升斗”,但苏、松、嘉、湖等地有“每亩课至七斗五升的。宣德中加至一石以上,正统中又加至二石以上。以弘治十五年松江府纳粮百余万石,多于金闽八府一州五十七县之输将;嘉靖间松江府纳粮一百二十余万石,举北直隶八府十八州一百十七县之粮,庶几近之。这还只是就正供而言的。此外,漕运则有加耗,征缴则多悉索;松江本无桑蚕而多赋农桑折绢;已有粗布、细布之解京,又有内号外号之织造。徭役之繁,冗费之多,实属不可胜数。到了清代,赋额有增无减”。结果是极其严重的:农业生产物不足以缴税,不得不以手工业生产来补充,因受赋税重压而破产的农民一旦进入城市却发现城市工商业也被破坏殆尽,致使他们“无事可干”,难以生存。

明神宗朱翊均把国家的财政破坏殆尽。郑贵妃生子赏银15万两、过生日赏银20万两,潞王就国赏银30万两,福王结婚用银30万两、建洛阳府邸用银28万两,营建定陵用银800万两,皇子册封等用银1200万两、采办珠宝等用银2400万两。而万历初年,年国库收入才4百万两。明神宗修建自己的陵墓定陵,耗时6年时间才最终建成。定陵工程艰巨,每天役使军工、民匠3万余人,全国平均每户需摊派劳役六天半,共耗白银800余万两,为当时全国两年田赋收入的总和,可供1000万农民一年的口粮费用。定陵建成后,万历带领后妃、臣僚来到陵园,一时兴起,竟在“生圹”(地宫)里饮宴起来。万历皇帝为了得到更多的钱财,竟鼓励官吏们直接向自己进奉,以进奉钱财的多寡来衡量忠心程度。

国家已有一个税收系统,可皇帝却在1596年另设直辖的税收系统。他向全国遣派税监矿使,到处恣意横行而略无顾忌。比如:商人若不能满足官员们的敲诈勒索,则他的全部家财就被立即抄没。这种公开抢掠的对象,竟然遍及于整个商人阶层,典型的例子比如税监陈增以盗掘矿产的罪名诬陷敲诈众多的富户,三天内拘捕5百多人;陈增的党羽程守训诬陷众多徽商私匿巨额财产,于是严加追抄,而所有的徽商只有向他重资行贿才能幸免于难。程守训至浙江,称奉密旨挖金宝,募人告密;诬大商巨室藏违禁物,所破灭什百家,杀人莫敢问!

时中官多暴横,而陈奉尤甚。万历27年,受朱翊钧派遣征荆州店税的陈奉,对水路和陆路的商人一律施以公开的抢劫、对于一切有产之家必罄其所有而后快。富家巨族则诬以盗矿,良田美宅则指以为下有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江,其酷虐如此,帝纵不问。陈奉的党羽在武昌经常假借着缉查私货的名义,闯入民宅,奸淫妇女,勒索财物。1601年,武昌就因税吏强奸妇女,激起大规模暴动,20余万人攻击税务公署,陈奉逃到亲王府躲避,密令他的骑兵卫队3百余人向抗暴群众冲杀,当场数十人死亡。群众生擒了陈泰最亲信的助手6人,投入长江。……陈奉在湖广二年,惨毒备至。及去,金宝财物钜万计。

云南税监杨荣,比陈奉还厉害,群众起来攻杀他的随从,杨荣就立即逮捕了数千人,全都用酷刑拷死,又逮捕被认为拒绝合作的指挥使樊高明,拷打后戴枷示众。1606年民变与兵变结合,把杨荣杀死。广东税监李凤在掳掠当地巨额财产的同时奸污妇女66人。税监高淮在辽东带领家丁数百人,自前屯起辽阳、镇江、金复、海盖一带,大小城堡,无不迂回遍历,但有百金上下之家,尽行搜刮,得银不下数十万,阎闾是空!

各地税监为了更彻底地搜刮民财,大规模招募流氓恶棍充当打手、并大肆鼓励诬告陷害;各地的税监衙门动用诸种酷刑作为勒索商人的手段;等等。如兼掌天津和临清的税监马堂招揽流氓恶棍充当打手以大肆掠夺,结果连中等富裕程度的人家也多半横遭破产之祸:诸亡命从者数百人,白昼锒铛夺人产,抗者辄以违禁罪之。僮告主者,畀以十之三。中人之家,破者大半,远近为罢市。皇帝的“矿监”和“税监”把百姓的财富搜括馨尽,全国中等以上的家庭大部破产。在万历时期经济史料中随处可见,比如这类描述:“吸髓饮血,以供进奉,……而天下萧然,生灵涂炭”;“遂使三家之村,鸡犬悉尽;五都之市,丝粟皆空”;“宇内已无尺寸净地!”这种对国民基本生存权益和社会基本秩序摧残程度之惨烈,从当时的矿监税使将众多稍稍妨碍其掳掠暴行的地方官员贬谪削籍、投入监狱、甚至折磨致死,就可以看得很清楚。1607年2月(明万历35年正月),江苏泰兴县知县龙镗进京述职考核,因考绩不佳,被贬了官。当他走到广宁门时,几个皇帝的税监便向他勒索钱财,他却是行囊无几。一气之下,这几个税监拳脚相加,生生把这位县官打得口吐鲜血而死。在如此局面下,一般国民只能沦入“幽系死亡者,尤不可胜纪”的惨境。以往人们常用16世纪前后徽商等地方商业阶层的形成及其广泛的经营活动,来证明“资本主义萌芽”了,但无论徽商经营如何一时发达,但其最终根本无法摆脱专制权力横暴摧残之下的窘境。

神宗皇帝朱翊均,20岁之前因张居正摄政,只是经常拷打身边的宦官和宫女,把这些人拷打至死。随侍的宦官宫女,稍不顺眼,就喝令扑杀。他平均每星期要杀死一人,每三天就要亲手鞭死一个宦官,宦官们须含垢忍辱,用谄媚机警才可保卫自己。从1582年亲政,到1592年的10年间,仅官方统计就已鞭死了1千多人。张居正“一条鞭法”改革,最大受益者是万历皇帝。他老子隆庆皇帝撒手西去时是入不敷出的财政、纷争不已的内阁。平民出身的李太后,全权委托张居正辅政。张居正期待神宗成为一代为民造福的“圣君”。张居正的《人主保身以保民论》,以道家学说深化儒家的民贵君轻论,融合儒道两家节制君主的思想而以君臣共治、君民互利贯穿其中。他为小皇帝编写的启蒙读物《帝鉴图说》,教导皇帝“天下可以一人主之,不可以一人治之”,放手使用大臣;尊儒,读经,行仁政,等等。“不可以一人治之”的君臣共治论,势必触动一人定乾坤的皇权专制。张居正试图从道德制约皇权转为以法律制约皇权的途径寻找限制君主的方案,只是一厢情愿、根本行不通的美妙幻想。朱翊均在张居正死后亲政,第一件事就是抄张居正的家,地方官员还没有得到正式命令,一听到风声,就派兵把张居正家团团围住,门户加锁,禁止出入。等中央查抄大员张诚到达时,已有17人活活饿死。共抄出黄金2400两,白银107700两,金器3710两,金首饰900两,银器5200两,银首饰10000两等。万历皇帝说,果然是一只欺君盗国的硕鼠。

神宗皇帝从1582年初一宣布取消群臣朝拜,不再接见任何人,完全不管国家大事达30年之久。他的祖先们还用“票拟”“朱批”过问一些政事。他连“票拟”“朱批”都完全停止。全国行政长期停顿。中央政府的六个部,只有一个部长(刑部),都察院的都御史已悬缺十年以上。锦衣卫没有一个法官,狱中囚犯关了20年还没有审问过一次。全国地方政府的官员,缺少一半以上。宰相李廷桂有病,连上120次辞呈,都石沉大海,只好不辞而去。后金汗国连续攻陷抚顺、开原、铁岭诸城,守军阵亡4.5万多人,沈阳危急,北京震动。全体大军长跪文华门外,请求皇帝批发军事奏章,增派援军,急发欠饷,可皇帝毫不理会。

赵翼在《廿二史杂记》中说:“论者谓明之亡,不亡于崇祯,而亡于万历云”,实在是说对了。即使是最优越的教育,最严格的自律约束,也无法改变皇权制度造就的帝王本性。张居正有清醒的君主观念,却醉心于君主教育,呕心沥血造就的“圣主”,竟是一代亡国暴君。

http://www.heinigo.cn/blog/1824233/blog2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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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世纪 社会发展动力 资本主义萌芽 海上丝绸之路 土地所有权 讨论 黑暗 西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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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小白鼠 发表于 2008-7-24 00:47:00

我个人认为并不是所有的事项都能进行中西比较,即使表面看上去同属于一个问题,但是他们的不同方面也可能会在具体的比较类型上有所不同.比较研究好象是从文学开始,季羡林先生早年进行过比较文学的研究,近年其一些文字透露出,比较研究似乎值得重新审视。

我个人觉得应从经济发展状况这个源头上去思考这个问题,然后再到一些具体的社会方面。如果反之,不但不会得到答案,而且可能会陷入泥沼。

藤椅
lyamaha 发表于 2008-7-24 10:14:00

讨论很好,可是首先是命题不能不认真推敲。

啥是“古中国”?用语要准确。凭啥说“更黑暗”?比较的根据是什么?

因此,恕我直言(本不想打击你啊)这个讨论需要更正题目,最好集中比较哪一个具体的方面,而不是这么笼而统之无从说起。

其实,提出好的论题本身就需要有很高的学术水准。

板凳
lyamaha 发表于 2008-7-24 10:17:00
原来是转载,那要说明一下啊。给出了链接很好,但需要注明“转载”。

报纸
小白鼠 发表于 2008-7-24 10:59:00

有些历史现象需要归纳总结,很少历史现象能够推理.现象与现象之间最好少点发生关系,因为它们对于彼此可能最缺乏解释力.

我个人对这个题目本身也有保留意见.

地板
郭文钊 发表于 2008-7-27 11:59:00

题目和文章的内容出发点不错,但举得例子在明朝后期的偏重了点,应该重新整理一下文章的思路

个人陋见,望请原谅

初生心斋

7
海雨兴风 发表于 2008-7-27 23:44:00
那么为什么法国的启蒙学者把中国作为欧洲的楷模呢?

8
小白鼠 发表于 2008-7-28 00:12:00
不知道谈敏老师的那本《法国重农学派学说的中国渊源》能不能对楼上有所启示。

9
xiaoyang 发表于 2008-8-1 10:33:00

中西方还是有些不一样的。

不能光看参战人数,这有个统计误差。中国本来人就多,军队规模也大,“群雄四起"也正常。可能参战人数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这个指标更具有可比性。人多了,战争的艺术就发展的快。据说欧洲贵族出巡后面跟几个卒子都很有排场,十字军东征在西方兴师动众,其规模也不大,白起长平就坑了“赵卒四十万”。波罗本尼萨战争比起赤壁之战(相差200年),简直不足挂齿。再者,西方的生产力也维持不了像中国这么大规模的战争。

王朝更替在东西方更有明显的差异。自三皇五帝之后,都是胜者为王败者寇。能够推翻旧朝的人都称自己为“天子”。在西方,要拥有世俗的权利需要得到罗马教廷的许可,教宗认同后才能称王,得到老百姓的支持。

设想一下,中东的冲突延续了二三千年,是不是可以和中世纪比“黑”呢?

好像一提到中世纪,很多人都会发生巴甫洛夫反射,联想到“黑暗”、“宗教法庭”、“经院哲学”等。但是一千年的时间,总是有进步的,只是进步的速度有些慢而以。熊彼特的《经济分析史》很多人都上传了(再次劝告不要重复上传资料,谢谢!),但是书中熊彼特却不同意用“黑暗”来修饰中世纪。

上传一份论文,看看怎么研究古代经济史的不同方法。

 S. Ni, P. H. Van(2006),"High corruption income in Ming and Qing China",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81

232510.pdf (215.73 KB)


Abstract:We develop an economic model that explains historical data on government corruption in Ming
and Qing China. In our model, officials’ extensive powers result in corrupt income matching land’s
share in output. We estimate corrupt income to be between 14 and 22 times official income resulting
in about 22% of agricultural output accruing to 0.4% of the population. The results suggest that
eliminating corruption through salary reform was possible in early Ming but impossible by mid-Qing
rule. Land reform may also be ineffective because officials could extract the same rents regardless of
ownership. High officials’ incomes and the resulting inequality may have also created distortions
and barriers to change that could have contributed to China’s stagnation over the five centuries
1400–1900s.

http://gjs.cass.cn/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601&Itemi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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