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财政大事记
2014年12月29日 来源:中国财经报
1月
1日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税率均为11%。
1日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开始执行。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4日 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下发通知,2014年2月1日前,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将全面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
2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4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29日 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公布2014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明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指导地方改进和加强低保工作、分配中央财政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29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2014年5月1日起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29日 民政部、财政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和政策落实,通过提高标准、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有效保障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使他们生存有尊严、生计有保障、生活有盼头,减少制度碎片化,不断增进社会公正和群众的幸福感。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的补助力度,指导并支持地方做好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月
7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13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要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激励和导向作用。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今年安排100亿元,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以奖代补”。
13日 财政部将其牵头实施的18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9日 财政部宣布取消和下放3项行政审批项目。
24日 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为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25日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要求,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应当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26日 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部内各单位不得在公开的项目目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月
3日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颁布。《意见》指出,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其中明确规定,以后的项目管理中分类将会细化,同时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与监管等。
4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地方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政府预决算全部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6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有效整合各类财政资金,促进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金融业务的支持和引导作用。
10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明确,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后,原廉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各地发放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按季均衡核发,不得采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发放方式。
11日 财政部出台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担。东、中、西部地区的中央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7∶3、8∶2、9∶1。
21日 财政部印发《地方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其中加强债务管理是此次方案的一大亮点。根据该方案的规定,以政府性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率等为对象,评价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程度和管理情况,引导和督促地方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24日 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三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25日 财政部通过门户网站公开了2014年中央财政预算全部11张表格,内容涵盖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此外还公开了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相关文字说明。除涉密信息外,中央财政预算全部公开到功能支出分类最底层的“项”级科目,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公开到具体项目。
26日 卫生计生委、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全面推进管理体制、治理机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同时,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4月
2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要求财税部门认真落实适用于转制企业的现行财税优惠政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应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体系,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5日 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启动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2014年棉花目标价格,为每吨19800元。
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日 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修订出台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整合后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方面。
11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14日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启动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利用市场机制和信息化手段,实行公务机票在市场票价基础上的折扣优惠,以降低行政成本,支持国内航空公司发展。
14日 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问题的通知》,提出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管理,灵活开展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推进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绩效评价。
17日 财政部发布通知,决定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18日 财政部公开了中央本级2013年“三公”经费预算执行和2014年预算安排情况。
23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实施范围。中央除通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初中改造工程继续对“全面改薄”工作给予支持外,还将扩充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支持内容,对中西部和东部部分困难省(区、市)的贫困地区予以支持。
24日 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规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25日 财政部、工信部发布《关于联合组织实施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对从源头减少汞、铅和高毒农药等高风险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工作做出部署,明确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对实施效果显著的项目予以奖励。
25日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通知宣布,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320元。
25日 财政部党组印发《关于推进财政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任务的实施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经过今后5年的扎实工作,不断完善与财政职能和责任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9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30日 财政部、文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2014年度文化金融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2014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衔接顺畅、运转高效。
30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月
19日 财政部宣布,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同时印发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规定,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试点地区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并开展债券信用评级。
19日 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2014年大豆目标价格,为每吨4800元。实行大豆目标价格政策后,取消临时收储政策,生产者按市场价格出售大豆。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根据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和种植面积、产量或销售量等因素,对试点地区生产者给予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国家不发放补贴。具体补贴发放办法由试点地区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1日 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支出预算管理,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做好支出预算执行分析评价,更好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财政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26日 财政部成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王保安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金融司、经建司、条法司、预算司、国际司、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30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一是正税清费。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项目。把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依法将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税种。二是建立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三是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四是新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有法律法规规定。
30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项目补助方式,对国家级物联网创新示范区建设采取定额补助方式。
31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中央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支持精品电影。同时,中央财政还将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门安排资金支持电影产业发展。
6月
7日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强调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建设。要求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各地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9日 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出台《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处理,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不得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与农业资源生态保护无关的其他支出。
1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2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制定出台了《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明确铁路发展基金是中央政府支持的、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铁路投融资市场主体。铁路发展基金投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主要用于国家批准的铁路项目资本金,规模不低于基金总额的70%;其余资金投资土地综合开发等经营性项目,提高整体投资效益。
30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方案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统一完整、法治规范、公开透明、运行高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待下篇)
来源:财政部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1412/t20141229_11733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