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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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求助]公司治理新的研究路径是否可行?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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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某某某 发表于 2008-8-31 15:09: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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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新的研究路径是否可行?

       通过文献综述,发现现有公司治理理论基本上都是以伯利一米恩斯假说中提出的两权分离理论,即所有权和经营权(或控制权)分离的理论为研究的逻辑起点。所有权指的是公司股东的所有权,经营权则是公司经营者的经营权。以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为基础的公司治理理论,暗含了这样一个逻辑:即公司是股东的或者是利益相关者的财产,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是保护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防止经营者对股东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背离。但我们认为,现代公司最典型的特征是随着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确立了公司的主体性。即公司是作为主体——市场主体和责任主体存在着,拥有财产权、而且责任自负。但公司这个“人”不是生物意义上的人,它是个组织体。所以,我们认为公司法人的特性是主体性与组织性并存。主体性意味着公司具有独立的利益诉求,但组织性又决定了公司对自然人的依赖性。这一特性造成了公司法人悖论,即自然人是公司利益实现的关键,但自然人也是公司利益遭受侵蚀的根源。公司法人悖论使公司治理问题凸显出来。因此,公司治理新的研究路径欲从公司法人的特性出发进行研究。不知是否可行?请教大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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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司治理 是否可行 两权分离 现代公司 基本原则 研究 路径 治理 原创

沙发
某某某 发表于 2008-8-31 16:31:00
进一步说明:我们认为,以“所有权与经营权或控制权分离的理论”为逻辑起点的公司治理理论只注重公司的组织性,忽视了公司的主体性,忽视了公司产生后即作为与自然人平等的民事主体而存在。因此,理论界对公司的主体性一直没有给与足够的、应有的重视,很少给与正面的触及和深入的论述。引入公司的主体性后可以发现,公司不是股东或者利益相关者的财产,公司与股东或者利益相关者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保护公司利益,防止股东或者其他自然人对公司利益的背离。

藤椅
某某某 发表于 2008-8-31 2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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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某某某 发表于 2008-8-31 20:05:00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9-2 23:34:51编辑过]

报纸
翰翔 发表于 2008-9-24 17:23:00

楼主的想法很有创新

我感觉,公司中除了存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另外一个始终存在的矛盾就是:法人(公司)和自然人(所有者、管理者等)之间的矛盾,法人是持续经营的,而自然人都是有任期的,没有任期也有寿命限制,这两者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支持楼主的想法,可以沿着这个思路去研究

地板
xuyekun 发表于 2008-9-26 10:29:00
以下是引用某某某在2008-8-31 15:09:00的发言:

公司治理新的研究路径是否可行?

       所有权指的是公司股东的所有权,经营权则是公司经营者的经营权。以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为基础的公司治理理论,暗含了这样一个逻辑:即公司是股东的或者是利益相关者的财产,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是保护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防止经营者对股东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背离。

       所有权究竟指什么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个人觉得应该是一种财产权利。公司治理的主体性和公司治理中自然人的特征不应该是冲突的,刚看了鲍尔斯的微观经济学:制度、行为和演化的前两页,书中对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应该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个人与组织具有某种意义上的依赖性。如果考虑公司的主体性质,那么如何对公司治理的目标进行衡量?何谓公司利益?笼而统之是无法衡量清楚的,而且公司利益最终也要归结到个人利益。家族企业可以存活几百年,难道不是一代一代追求当时股东利益的结果?

       最近搜到了一篇文献,从动态演化的视角对股东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进行了评述,可惜没法上传,另外有一本公司治理百年,也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阐述,估计将演化经济学和动态经济学引入公司治理的研究将会是未来的方向。

7
eric001 发表于 2008-9-29 15:14:00

西方公司治理理论之所以关注所有权者与经营权者,那是因为它将企业制度理解为契约的集合体。在这种认识下,企业只不过之一种形式,类似一叠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契约文件,上面明细了各个人的权利与责任。

楼主提出的从公司法人主体进行分析,逻辑推理感觉很顺,但是,至少有一个难点值得讨论:那就是如何去刻画公司法人的行为?现代的经济学主要研究对象还是经济人。那么公司法人的行为如何界定是你这个想法的难点。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从你的范式出发,所得的结论能否包含解释现有的治理理论,这也是一个关键。

8
某某某 发表于 2008-10-5 19:59:00

谢谢回应!

 

研究路径不仅仅关注公司的主体性(即公司作为主体的存在),也关注公司的组织性(即与自然人相比较,公司是非人类的人,公司是组织)。(当然,这里的公司作了严格限定,即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通称。)

公司的主体性,决定了公司具有独立的利益诉求。作为市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公司组织在其经营过程中,随着经营活动的不断扩张、影响也日益深远,在公司主体性与组织性并存的情况下,围绕着公司在公司内外形成了一个关系错综复杂、利益又息息相关的利益集合体。所以公司的独立利益是公司本身的利益,既不是公司内自然人中某一个利益主体的利益,也不是各个利益团体利益的简单加总,而是在合乎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多种利益的结合体。公司利益不仅仅包括股东利益,股东利益只是公司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全部,公司利益还包括了公司组织中其他自然人、债权人等非股东的利益,公司利益包括公司目前组织成员和未来组织成员的利益,公司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是多种利益的结合体。

同时公司具有组织性,决定了公司对自然人的依赖性。公司行为和利益的实现需要依赖于自然人。

公司的主体性与组织性并存造成了公司法人悖论,即自然人是公司利益实现的关键,但自然人也是公司利益遭受侵蚀的根源。从而产生了公司治理问题。

为什么在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中治理问题并没有提出来,现代公司的产生却使治理问题凸显出来?因为在业主制或合伙制企业里,企业不是责任主体和市场主体,企业与自然人的关系就如土地和农民的关系,只是自然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自然人才是市场主体和责任主体。

 

既然公司是个“人”,又是个组织,公司的主体性体现在何处。如何保证它的人格特征。这里就会涉及到公司法人财产权。在研究中,可以知道,不同类型企业,法律对其财产权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不是任何法人都是“完人”。而公司法人财产权在使公司成为“完人”的同时,它的确立也造成了公司与股东的分离与关联,股东与公司具有特殊的关系。

9
某某某 发表于 2008-10-5 20:07:00

当然,我们认为仅仅关注公司组织性的有关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呈现了较弱的解释力,如无法说明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公司组织机构存在的必然性等等。而基于公司法人特性下的公司治理研究能够对这些问题进行较好解释。如由于公司的组织性、非人类性,公司体现了对自然人的依赖性,公司各方面的行为必然要依赖于公司中的自然人来完成,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公司组织中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作为市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公司组织在其经营过程中,随着经营活动的不断扩张、影响也日益深远,在公司主体性与组织性并存的情况下,围绕着公司在公司内外形成了一个关系错综复杂、利益又息息相关的利益集合体,因此,不可避免要关注其他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股东与公司具有分离性与关联性,由于股东与公司的特殊关系,股东利益必然在公司利益中处于核心地位,所以通常从这个意义上会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经济学家甚至直接冠以股东为公司“所有者”的称号。这种看法忽视了公司的主体性,但从另一方面反应了公司与股东的密切联系。由于公司的主体性与组织性并存,公司权利和利益的实现需要依赖于组织中的自然人,为了避免自然人个人人格与公司人格混同,公司组织中的自然人需要组成公司组织机构来代表公司行使权利等等。

10
某某某 发表于 2008-10-5 20:40:00

   作为“人”,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均不能为另一个“人”所拥有。在引入公司主体性时,是把公司作为主体看待,公司与自然人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公司出资人(即股东)的既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自然人。基于研究的需要,我们以自然人股东为例。由于法人的行为最终必须通过其自然人成员实现,因此,以自然人股东为例并不妨碍所得到的结论的普遍性。

   应该说,这个研究路径与法律有很大的关联,而本人也是源于自己原来的法学背景才有此思考。就如在研究财产权时,不能脱离法律对财产权的规定;研究契约时,亦无法无视于合同法。法律与公司治理之间也具有密切的关系,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均制定了有关公司法律制度作为公司运行的依据,当然,对公司治理的研究也不能忽视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

  

ps:6楼的朋友可否把您提到的两篇文献发给我呢?谢谢谢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5 22:17:4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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