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新的研究路径是否可行?
通过文献综述,发现现有公司治理理论基本上都是以伯利一米恩斯假说中提出的两权分离理论,即所有权和经营权(或控制权)分离的理论为研究的逻辑起点。所有权指的是公司股东的所有权,经营权则是公司经营者的经营权。以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为基础的公司治理理论,暗含了这样一个逻辑:即公司是股东的或者是利益相关者的财产,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是保护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防止经营者对股东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背离。但我们认为,现代公司最典型的特征是随着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确立了公司的主体性。即公司是作为主体——市场主体和责任主体存在着,拥有财产权、而且责任自负。但公司这个“人”不是生物意义上的人,它是个组织体。所以,我们认为公司法人的特性是主体性与组织性并存。主体性意味着公司具有独立的利益诉求,但组织性又决定了公司对自然人的依赖性。这一特性造成了公司法人悖论,即自然人是公司利益实现的关键,但自然人也是公司利益遭受侵蚀的根源。公司法人悖论使公司治理问题凸显出来。因此,公司治理新的研究路径欲从公司法人的特性出发进行研究。不知是否可行?请教大家。谢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9-2 23:32:1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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